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近一段时间,一些地区接连发生重特大爆炸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教训极为惨痛。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此高度重视,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批示。近日,公安部、国土资源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联合下发了《关于整顿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和关闭矿山期间切实加强爆炸物品管理严防流失的通知》(公通字〔2006〕47号),要求各地在整顿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和关闭矿山工作中,切实加强爆炸物品管理。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6〕30号)精神,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加强爆炸物品管理,严防爆炸物品流失,防止重特大爆炸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爆炸物品管理的重要意义
爆炸物品的使用和管理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发展,事关社会稳定。加强爆炸物品管理,是遏制无证开采、乱采滥挖等违法违规行为的重要手段,是防止非法矿山生产、落实停产整顿措施、切实加强管理的有效途径。进一步严格爆炸物品管理,对于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对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具有重要促进作用。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爆炸物品管理的重要性、必要性和复杂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将打击各类矿产资源违法行为、查处违法案件同配合有关部门加强爆炸物品管理、确保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强化联合执法,坚决遏制重特大爆炸事故的发生。
二、迅速行动,全力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爆炸物品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明确任务分工,进一步做好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各项工作;采取有力措施,全力配合公安、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加强爆炸物品管理和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要进一步加大整顿工作力度,发现无证开采、以采代探的,要坚决予以取缔,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发现矿山企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使用爆炸物品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通报公安机关予以查处。对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要求停产整顿的矿山企业,要及时收回采矿许可证;对地方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企业,要及时注销或吊销采矿许可证;对进行资源整合的矿山企业,在确定整合主体并批准新的开发利用方案后,要依法注销原矿山企业的采矿许可证,在整合工作完成前不得从事采矿活动;对越界开采、未按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生产的,要依法处罚并责令整改,不按期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要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以上管理活动均涉及爆炸物品的管理和处置。地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等有关部门对相关工作程序进行认真梳理,确保爆炸物品管理工作全面到位。凡实施暂扣、注销或吊销采矿许可证的,必须将矿山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矿区所在地理位置等情况通报同级公安机关,并积极配合公安做好相关工作。
三、全面清查非法开采和关闭矿山的遗留爆炸物品,严格落实爆炸物品管理责任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等有关部门,对所有非法开采和关闭矿山进行逐一清查,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将清查非法开采和关闭矿山遗留爆炸物品的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人员,严格监督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和责任,严防爆炸物品流失。对在清查工作中滥用职权、失职、渎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肃追究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领导和有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执行本通知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要及时向部报告。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二〇〇六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