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的要求以及全国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会议的统一部署,经国务院批准,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会同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商务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于2006年10月25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第一阶段工作检查验收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43号),定于2006年12月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第一阶段工作进行检查验收。为做好本次检查验收工作,现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第一阶段工作检查验收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检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尽快确定1名联系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并于12月5日前报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联系人:尹仲年、徐培根
联系电话:010-66558896、66558897、66558893(传真)
电子信箱:kczgb@mail.mlr.gov.cn
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代章)
二OO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的要求以及全国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会议的统一部署,经国务院批准,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会同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商务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于2006年10月25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第一阶段工作检查验收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43号),定于2006年12月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第一阶段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一、检查验收的主要内容
根据国土资发〔2006〕243号文件的要求,这次检查验收分为对整顿工作的验收和对相关规范工作的检查两部分。其中,对整顿工作验收的内容包括国发〔2005〕28号文件规定的6项整顿任务以及建立健全组织保障体系和制度情况,验收标准共7项31条;对相关规范工作的检查内容包括国发〔2005〕28号文件规定的6项规范任务和贯彻执行有关文件情况,共7项15条。
二、检查组组成
检查验收工作分10个组开展,每组约7人,分别由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1名部级领导带队,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派人参加。
第一组,由国土资源部1名部级领导带队,赴河北、吉林、黑龙江等三省检查验收;
第二组,由国土资源部1名部级领导带队,赴上海、江苏、山东、海南等四省(市)检查验收;
第三组,由发展改革委1名部级领导带队,赴甘肃、宁夏、新疆等三省(区)检查验收;
第四组,由公安部1名部级领导带队,赴北京、陕西、青海等三省(市)检查验收;
第五组,由监察部1名部级领导带队,赴天津、重庆、四川等三省(市)检查验收;
第六组,由财政部1名部级领导带队,赴浙江、湖北、西藏等三省(区)检查验收;
第七组,由商务部1名部级领导带队,赴福建、江西、广东等三省检查验收;
第八组,由工商总局1名部级领导带队,赴山西、内蒙古、辽宁等三省(区)检查验收;
第九组,由环保总局1名部级领导带队,赴广西、贵州、云南等三省(区)检查验收;
第十组,由安全监管总局1名部级领导带队,赴安徽、河南、湖南等三省检查验收。
三、时间安排
此次检查验收工作定于2006年12月10日至31日期间开展,对每个省份进行检查验收的时间原则上不少于5天,具体时间由各组带队领导所在部门确定并提前通知相关省份。
四、检查验收方式
(一)听取省级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第一阶段工作自查验收情况的汇报;
(二)对照国土资发〔2006〕243号文件的有关要求,逐项查阅相关文件资料;
(三)抽查2个以上重点矿区,实地检查验收专项整治工作完成情况;
(四)召开座谈会,听取矿山企业和当地群众对整顿和规范工作的意见;
(五)与省级人民政府交换意见。
五、有关要求
(一)各地要积极配合九部门开展检查验收工作,按照国土资发〔2006〕243号文件要求,认真做好有关准备。
(二)检查组要依据验收标准,对每项内容是否达到要求作出客观评价。
(三)检查组在与相关省份交换意见时,要明确指出存在的问题,但对相关省份是否通过验收不作结论。
(四)各检查组要在2007年1月10日前向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书面检查验收报告,报告中应明确提出相关省份是否通过验收的建议意见。
(五)2007年1月中下旬召开部际联席会议,听取各组检查验收情况汇报,研究确定通过验收的省份。
(六)对未通过验收的省份,将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其探矿权采矿权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