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未经核准、未经审查批准

安全设施设计煤矿建设项目(第一批)

名单及整顿煤矿建设秩序的通知

发改能源[2007]296号

有关省(区、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神华集团公司、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

近年来,全国能源需求快速增长,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快加大中型煤矿建设,保障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煤炭的需要。但是,在国家加快煤矿建设的同时,一些地区和企业无视国家法律法规,未经项目核准,未经审查批准安全设施设计等建设程序,擅自开工建设,导致煤矿建设规模过大,设计施工质量下降,安全事故多发。为严肃处理违法违规建设项目,进一步整顿煤矿建设秩序,遏制煤炭行业投资过快增长,现公布未经核准、未经审查批准安全设施设计煤矿建设项目(第一批)名单(附后),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立即停止名单所列煤矿项目建设

请项目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立即对名单中未经核准的煤矿建设项目下达停止建设指令,并指导项目单位做好善后工作,直至履行完项目核准、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准等手续后方可恢复建设。对已经核准,尚未审查批准安全设施设计的项目要暂停建设,有关部门要督促企业抓紧补办相关手续。同时,各省级发展改革委、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2号)要求,对辖区内所有在建煤矿抓紧进行全面清理,凡属违法违规或越权审批,未履行项目核准、安全设施设计审批等手续擅自开工的,一律责令停止施工,并将清理结果于2007年3月底之前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和煤矿安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和煤矿安监局将联合对清理情况进行重点抽查。

二、进一步明确煤矿建设项目核准程序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明确规定,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再实行审批制,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但是,部分地区有关部门仍以审批煤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形式随意增加行政许可,严重扰乱了煤矿建设程序。为规范煤矿项目审核程序,严格执行国家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煤矿建设项目(含新建、改扩建项目、各种形式增加煤矿生产能力的技术改造、产业升级和资源整合项目,下同)均要由项目单位提交项目申请报告,报有关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国家规划矿区内的煤矿建设项目申请报告,应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直接核准或报请国务院核准。煤矿建设项目未经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不得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土地审批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不得颁发煤炭生产许可证。

三、加快煤炭结构调整提高煤矿单井建设规模

各产煤省(区、市)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总量调控、关小上大、有进有退、产能置换的原则,继续推进大型煤炭基地建设,优先建设大型现代化露天煤矿和千万吨级安全高效矿井,优化煤炭生产结构。大型煤炭基地内的中小煤矿要加快整合改造进度,提高采收率,全面提升办矿水平。严格控制小型煤矿建设,“十一五”期间,各地一律停止核准(审批)30万吨/年以下的煤矿新建项目,已核准(审批)规模在3万吨/年及以下的建设项目要立即停止建设,符合规定的可纳入煤炭资源整合范围。

四、切实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和安全监察

各省(区、市)发展改革、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领导,互相配合,把煤矿建设项目管理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切实加强监督管理和安全监察,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未履行完相关程序而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要依法进行处理,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附表:一、未经核准煤矿建设项目(第一批)名单

二、未经审查批准安全设施设计煤矿建设项目(第一批)名单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二○○七年二月九日

附表一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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