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探矿权人法定义务履行情况

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06〕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加强对探矿权的监督管理,是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重要内容之一。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及《关于建立探矿权年度检查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49号)的要求,为加强对探矿权人的监督管理,决定开展探矿权人法定义务履行情况的检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探矿权人是否按照勘查设计施工,是否完成最低勘查投入。

(二)探矿权人有无占地盘“圈而不探”或“持勘查许可证采矿”、“越界勘查”、“非法转让探矿权”、“以承包方式转让探矿权”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探矿权人是否按时缴纳探矿权使用费、价款,是否按时报送有关报表,是否按时提交开工报告等。

(四)取得勘查许可证,是否满6个月未开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

二、检查方式

(一)自查。按检查内容的要求及本省(区、市)实际情况,11月底前完成本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有效探矿权的本年度检查和整改工作,12月底之前提交检查报告。

(二)抽查。根据各省(区、市)检查工作进展情况,部将于11月底之前组织若干个检查组开展省际之间的督察和抽查。具体检查时间另行通知。

检查组重点检查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发现的违法违规勘查行为是否及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探矿权管理信息系统》的使用和数据上报情况,以及探矿权登记发证和年度报告的信息是否及时录入信息系统并上报。同时,检查组还将对各省(区、市)有效探矿权进行随机抽查,有效探矿权数量不足50个的全部检查,多余50个的抽查的数量不少于50个。

三、通报检查情况。部将根据检查和抽查情况,对全国探矿权人法定义务履行情况监督检查工作进行通报,重点对落实探矿权年度检查制度不力的省(区、市)进行通报批评,对落实情况好的省(区、市)进行通报表扬。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二○○六年五月十七日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