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省级项目主管部门、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有关单位:
根据全国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关于下达2006年第一批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项目设计批复意见的通知”(危矿办技发〔2007年〕3号)和“关于下达2006年第二批危机矿山找矿项目设计终审意见的通知”(危矿办技发〔2007年〕6号),2006年度第一批和第二批找矿项目已全面实施,为加强项目管理,及时了解项目进展,根据《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6〕305号),现就编报项目月报表、半年报、年报和专报等工作报告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项目执行过程中要求省级项目主管部门、中核集团、有关单位组织勘查项目承担单位或矿产预测项目牵头单位按附件要求编制项目月报表、半年报、年报和专报等工作报告。
勘查项目工作报告由项目勘查单位负责编写,由项目承担单位以纸介质和电子文档形式向项目办和省级项目主管部门、中核集团报送,同时抄送项目监审专家。矿产预测项目由项目牵头单位编写后,以纸介质和电子文档形式向项目办和省级项目主管部门(中核集团)报送,同时抄送项目监审专家。其中,月报表于次月10日前报出,半年报于7月10日报出,年报于次年1月15日前报出。专报为不定期报告,重要情况应及时向项目办和省级项目主管部门(中核集团)书面专报。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对项目的工作地区、目标任务、工作周期、主要实物工作量等确需重大调整的,必须由项目承担单位或牵头单位正式行文,监审专家签署意见后,经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复核后报项目办批准。涉及经费调整事宜,需报财政部批准。
三、批准同意调整的项目应按要求提交补充设计或工作方案。
请有关省级项目主管部门、中核集团、有关单位组织项目承担单位或牵头单位认真抓好项目月报表、半年报、年报和专报等工作报告的编写工作,及时报送有关部门,确保项目任务的顺利完成。
联系人:吕志成
电话:010-62303046、010-62303043(Fax)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40号(研1楼)中国地质调查局发展研究中心危矿办技术处
邮编:100083
E-mail:wjkszx@cgs.gov.cn
附件:1.全国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项目进展情况月报表式
2.全国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项目半年报、年报编写提纲和年度综合统计报表
3.全国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项目专报编写提纲
二○○七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