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及全国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会议精神,全面、准确地掌握各地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际状况,切实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国土资源部决定建立无证勘查开采案件增减率、矿业权人违法违规案件发生率(以下简称“两率”)统计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两率”统计制度的重要意义
建立“两率”统计制度是提高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多年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省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持续开展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严厉打击各类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是,受利益驱动等因素的影响,一些地区无证勘查开采、越界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仍时有发生,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时常处于整顿、反复、再整顿的状况。建立“两率”统计制度,有利于全面掌握、准确评价各地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状况,提高国土资源管理水平;有利于科学分析各类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的规律,有针对性地出台政策措施;有利于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有利于建立规范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促进矿业经济健康发展。
二、“两率”的基本内容
(一)无证勘查开采案件增减率
无证勘查开采案件增减率是指在一个统计年度内,某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无证勘查开采案件起数与上一年度该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无证勘查开采案件起数的增减变化幅度。无证勘查开采行为主要包括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进行采矿,群发性无证采矿,持过期失效勘查许可证进行勘查,持过期失效采矿许可证进行采矿,持勘查许可证采矿,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不符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矿业权人违法违规案件发生率
矿业权人违法违规案件发生率是指在一个统计年度内,某行政区域内矿业权人违法违规案件发生起数与该行政区域内矿业权总数的百分比。矿业权人违法违规行为主要包括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勘查,取得勘查许可证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采取破坏性的采矿方法采矿,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未经批准擅自转让采矿权,不按期缴纳探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探矿权使费用、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等法定费用,以及其他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两率”统计工作,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强领导,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将各类矿产资源违法违规案件的统计与分析工作作为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的一项内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二)认真做好统计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结合矿山年检和统计年报等相关工作,及时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矿产资源违法违规案件进行分类统计,认真填写《矿产资源开发违法违规案件发生情况统计表》(见附件)。
(三)按时报送统计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每年2月10日前,向国土资源部提交上一年度的《矿产资源开发违法违规案件发生情况统计表》和分析报告。分析报告应包括各类违法违规案件分布特点、变化情况、产生原因和处理结果等内容。当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抓紧做好2004年、2005年、2006年发生的矿产资源开发违法违规案件统计工作,填写《矿产资源开发违法违规案件发生情况统计表》(“两率”项目此次不填),于2007年12月30日前报国土资源部。
(四)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抓紧研究建立“两率”统计制度,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具体实施办法,层层建立责任制,将“两率”指标纳入市、县两级国土资源管理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
附件:矿产资源开发违法违规案件发生情况统计表
国土资源部
二OO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