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矿办发〔2007〕7号

全国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项目

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危机矿山接替资源

找矿项目监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级项目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规划纲要(2004~2010年)》精神,根据《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6〕305号),现将《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项目监审暂行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六日

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项目监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项目的监督审查工作,保证项目实施的工作质量及资金的合理使用,依据《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对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监审工作,由项目办聘请监审专家负责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审查、检查和指导。

第三条 项目监审专家由熟悉勘查项目管理的高级地质技术管理人员和地质经济管理人员组成。项目办根据项目的工作任务、项目数量及项目分布情况提出设置方案和名额分配意见,经省级项目主管部门推荐,专家个人同意,项目办审定后,颁发聘书。经济监审专家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聘请。

第四条 项目办按省级行政区划组建监审组,监审组设在省级国土资源厅(局)地质勘查处,处长任组长,负责项目日常监审的组织管理工作。监审组内设技术负责一人,负责本省项目监审的技术业务工作。

物探、煤炭专业监审专家可跨省设置,监审工作计划纳入项目所在省统一安排,工作经费在专家所属省报销。

第五条 项目办监审工作职责:

(一)提出监审专家的设置方案和名额分配意见;

(二)审批确定省级项目主管部门推荐的监审专家人选;

(三)备案各监审组年度监审工作计划;

(四)汇总全国项目监审情况,编制年度监审工作总结;

(五)指导各监审组做好监审专家年度考核和推荐工作;

(六)组织监审专家技术培训;

(七)安排各省监审专家年度工作经费计划;

(八)协调项目监审工作的有关事项。

第六条 监审组职责:

(一)制定本省项目的年度监审工作计划,报送项目办备案;

(二)根据项目办的要求,落实监审专家监审的项目,组织监审专家对本省的项目进行监审;

(三)汇总本省项目监审情况,编制年度监审总结,报送项目办;

(四)负责监审专家的年度考核和推荐;

(五)做好监审专家年度工作经费的计划安排和使用管理工作;

(六)协调本省项目监审工作有关事项;

(七)完成与监审有关的其它工作。

第七条 监审组根据项目办的要求和本省项目情况,将监审专家分成若干监审小组,并分别指定一名小组长。监审小组由二到三人组成,负责具体项目的监审工作。必要时可临时特邀有关专家参与项目监审工作。

第八条 监审专家应品德端正,遵纪守法,熟悉矿产勘查工作相关业务,具有较高的业务能力和水平。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

(二)在地质勘查或相关经济工作专业岗位工作10年以上。担任过矿产勘查项目技术负责、勘查工作中相关专业技术负责,并从事过局、大队矿产勘查工作的组织管理;

(三)熟悉本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并有较丰富的工作经验;

(四)能够承担并完成委托的监审任务,身体健康,胜任野外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

第九条 监审专家享有如下权利:

(一)查阅与项目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其它相关资料;

(二)参与项目论证、设计审查、成果验收等;

(三)对监审过程中发现的技术问题进行处置;

(四)领取监审工作薪酬;

(五)报销监审工作时发生的差旅费;

(六)享受项目办提供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七)参加项目办组织的其他相关技术活动。

第十条 监审专家应履行如下义务:

(一)监审专家对所负责的项目进行全程监审;

(二)每年对所负责的项目实地监审二次以上;

(三)对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进行技术指导;

(四)编写项目监审报告;

(五)及时向监审组报告监审情况,重大技术问题直接向项目办报告;

(六)完成项目办、监审组委托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办可根据需要聘请在职技术或经济专家做兼职监审专家。兼职监审专家享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第(一)、(二)、(三)、(五)、(七)项权利,并应履行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义务。

第十二条 监审专家对项目进行监审的主要依据为:

(一)国家及行业地质勘查规范、规程等技术标准;

(二)经批准的项目设计、设计审查意见书及相关批复意见;

(三)项目办其他相关文件。

第十三条 监审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监督项目工作任务的执行情况;

(二)抽查勘查工作质量,检查质量保障措施落实情况;

(三)核实地质找矿成果;

(四)纠正违反设计或技术规程要求的做法;

(五)提出调整工作部署及施工方案的意见;

(六)进行技术指导;

(七)检查匹配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检查年度预算执行情况;

(八)按半年、年度提交监审工作报告;

(九)参加项目设计的审查、年度项目评估、野外验收和成果报告的审查验收。

第十四条 项目监审工作程序

(一)监审工作以监审小组为单位,按照监审组制定的年度监审计划开展年度项目监审工作;

(二)监审小组在对项目进行实地监审前,以书面形式报告监审组,由监审组通知项目承担单位,并派人参加;

(三)实地监审结束后,监审小组向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监审意见,承担单位须对监审结论签署意见;

(四)监审小组实地监审结束后5日内向监审组提交监审报告,由监审组5日内签署意见后报送项目办;

(五)监审小组于每年7月10日前与翌年1月10日前提交年中和年度监审报告;

(六)监审组每年1月底前提交年度监审总结。

第十五条 监审专家在实地监审时,履行如下职权:

(一)对施工的全过程进行现场检查;

(二)调阅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技术和经费使用等全部资料;

(三)根据勘查工作情况,调整工程施工安排;

(四)纠正项目实施过程中违反设计、技术规程和项目经费使用规定的做法;

(五)对不执行监审意见的行为直接向监审组和项目办报告。

第十六条 现场监审时,项目承担单位和勘查单位应为监审专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同时,项目承担单位和勘查单位有关负责人必须在现场。项目承担单位和勘查单位应按照监审专家提出的监审意见调整和改进工作,并按要求书面报告执行情况。对监审专家的意见有异议的,可向监审组或项目办反映。

第十七条 项目办根据项目实施周期,对监审专家实行年度聘任制度,并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由各监审组负责,对监审专家在本聘任年度内履行义务的情况做出称职和不称职的结论,报项目办。经项目办核准,对称职的监审专家继续聘用,特别优秀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称职的监审专家不再聘任。

第十八条 监审专家对于有本人、亲属参加并负有一定职责的项目或本人所在单位实施的项目应该回避。

监审专家应不徇私情、恪守公正、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应遵守国家保密制度,尊重项目承担单位、勘查单位的保密规定。如因泄密造成国家和有关单位损失的,由监审专家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监审专家在监审工作中,如存在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等妨碍公正履行职责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解聘处理。

第二十条 省级项目主管部门需按照有关财务规定使用监审工作费用,做到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 监审工作经费在专项组织实施费中列支。

第二十二条 项目办临时聘请的技术和经济专家在工作期间发生的费用由项目办承担。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项目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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