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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修订工业项目用地标准
500万元以下工业项目原则上不单独供地,引导其租赁或购买工业区内标准厂房
2008-04-09 信息来源:国土资源报

日前,福建省政府下发的《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对工业项目用地标准进行修订,对投资额小于500万元或用地面积在0.67公顷以下的一般工业项目,原则上不单独供地,引导其租赁或购买工业区内标准厂房。同时规定,各设区市政府必须在每年5月31日前将闲置土地清理处置情况上报省政府。

《通知》要求,对征而未供、项目不落实的批次用地,要调整用于新的项目建设,确保土地的有效供应和开发利用,切实防止土地的浪费和闲置。对闲置土地将依据不同情况,按规定采取责令限期开发、收取土地闲置费或者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等方式进行合理处置。根据规定,土地闲置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也应采取各种方式及时处理、充分利用。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

《通知》指出,福建省将优先保障重要项目发展用地,优先保证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用地。按照项目带动、品牌带动和着力民生、民心的要求,确保省级和省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和符合产业政策工业项目的合理用地。优先保证列入重点支持名单的品牌企业和单位的用地。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城乡规划、环评规划以及减排要求的项目一律停止供地。

《通知》明确,除特殊工艺流程的项目外,工业制造业项目必须建设3层以上建筑物(不含地下层),进一步修订工业项目用地投资定额,提高单位面积土地投资强度,充分开发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工业项目单位面积土地的投资额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限额,对中小企业投资额小于500万元或者用地面积在0.67公顷以下的一般工业项目,应引导其租赁或购买工业区内的标准厂房,原则上不单独供地。

此外,《通知》还将节约集约用地的情况纳入政府国土资源管理目标责任制考核的内容。(谢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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