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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推进探矿权市场化配置
严格地勘市场准入条件,构建有序退出机制,加大市场配置力度
2008-07-09 信息来源:中国国土资源报

陕西省近期出台了《关于推进探矿权市场化配置和管理的通知》,从六个方面对探矿权市场化配置和管理工作作出规定。

一是进一步加大市场化配置探矿权的力度。凡属国土资源部《矿产勘查开采分类目录》规定的第一、二类矿产勘查的项目,原则上全部以招拍挂等市场公开竞争方式出让探矿权。对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的重点矿产资源开发项目或为重点建设项目提供配套资源的矿产地、省政府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区域内的矿业权空白区、已设采矿权深部及外围扩大勘查的、拟设立的国家和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可以以行政审批方式出让。

二是严格地质勘查市场主体准入条件。申请从事能源类矿产地质勘查的企(事)业注册资本金应不低于1000万元;从事其他矿产勘查的,注册资本金应不低于500万元;均应有不少于项目勘查设计总投入的现实资金实力。

三是设置探矿权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各级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水源地保护区、文物保护区等保护区不得设立探矿权;省政府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区不再设立新的探矿权主体;省级规划划定的重点区域或重要矿种优先安排国家和省地质勘查基金及国家投资项目。每年新设立探矿权总数应与全省地质环境、市场容量、退出数量等相适应。

四是逐步构建地质勘查有序退出机制。每一个探矿权,原则上在5年内必须完成从普查、详查到勘探三个阶段的全部地质勘查工作,提交资源储量报告,转入划定矿区范围和矿产资源开采;对大中型矿床,勘查周期可延长到7年。到期不能划定矿区范围的,勘查许可证原则上不再延续,予以注销。经转让取得的探矿权,其勘查时间连续计算。

五是强化探矿权地质勘查技术业务管理。除大型以上矿床确需分矿段详查、勘探的外,全区普查工作未完成前,不得分立探矿权进行部分开采或转让;勘查成果不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的、探明的矿产资源储量规模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不予颁发采矿许可证。

六是切实维护探矿权市场秩序。逐步建立矿业权有形市场,实现矿业权进场交易。原则上一个探矿权从取得到转入开发只准转让一次。严禁非法倒卖探矿权,未经勘查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备案的合作、合资勘查,属非法转让探矿权行为,要依法进行查处;地勘单位要依法签订勘查合同,并认真履行,禁止只签合同而由投资人自行实施勘查施工的行为等。 (记者 丁全利  王文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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