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加快城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建设,保证困难家庭都能“居者有其屋”,甘肃省出台了《廉租房保障和经济适用房管理实施办法》。
《办法》规定,在对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人均住房8平方米以下的家庭做到应保尽保后,要逐步将保障范围扩大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建廉租住房,应当将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此外,低收入住房家庭不得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或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廉租住房租金的,应退回廉租住房。
《办法》还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由政府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满5年转让的,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
已参加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退回所分房屋前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记者 王 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