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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规范国有建设用地储备
拒不交还应收回的土地、截留或挪用储备资金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008-07-16 信息来源:中国国土资源报

近日,湖南省政府颁布了《湖南省国有建设用地储备办法》,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储备工作,加强土地调控,促进节约集约用地。

《办法》从土地储备范围、资金管理、土地供应、监管手段等方面,对土地储备工作作出了严格界定。国有建设用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县级以上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检查国有建设用地储备计划的执行情况。

《办法》明确,国有建设用地储备范围包括:依法无偿收回、补偿收回或置换的国有建设用地;政府依法行使优先购买权收购的国有建设用地;以市场方式收购的国有建设用地;未确定土地使用权人的国有建设用地;已规划为建设用地并依法办理了转用手续的国有未利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市规划而依法征收的土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收回的国有建设用地;其他依法可以纳入储备的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对已经列入土地供应年度计划的储备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备土地完成前期开发,具备建设用地条件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供地。

《办法》强调,任何单位或个人拒不交还应当依法收回的土地,截留或者挪用国有建设用地储备资金,不依法确定储备土地的收购、供应价格或者补偿标准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未依法采取招标投标方式确定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实施单位、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李丽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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