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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甲类矿山全部实施储量动态监管
初步形成现场监督的矿山地质测量体系和专家审查核实的管理系统
2008-07-21 信息来源:中国国土资源报

矿山储量动态监管工作,是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它对于国土资源部门准确掌握矿山储量变化情况、夯实矿产资源储量家底,促进矿山企业珍惜合理开采资源、提高资源利用率,具有重要意义。

湖南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国土资源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从完善制度、加强监管、健全机构、建立机制等方面入手,全面推进矿山储量动态监管工作,已取得明显成效。

在2007年全国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会议上,国土资源部明确要求各地矿山储量动态监管要覆盖到辖区内的所有矿山,希望全国各级矿产资源储量管理部门、各类矿山企业和地质测量机构,坚决贯彻国土资源部2006年发布的87号文件精神,再接再厉,推进矿山储量动态监管工作全面到位。
    本报讯 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湖南省建成了矿山储量动态监管体系,全省3000多个甲类矿山全部实施储量动态监管。近日,省国土资源厅通过矿山储量动态监测系统发现320个矿山超深越界的违法行为,立即向有关单位通报情况,及时给予了查处。

由于前些年矿山企业数量急剧增加,存在矿产资源管理基础薄弱问题,阻碍了矿政管理水平的提高。从2002年矿山储量动态监管体系试点开始,湖南省国土资源厅不断探索,目前已经初步形成矿山企业与检测机构现场监督的矿山地质测量工作体系和专家队伍进行审查核实的核查管理系统,全省有40多家检测队伍、近200名专家参与到矿山储量动态监管工作中。

近两年,湖南省先后制定并发布了《关于开展矿山矿产资源储量检查检测工作的通知》、《湖南省矿山矿产资源储量检测技术指南》等,明确规定没有开展储量动态监测的矿山不予受理矿山年检,不予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转让手续。这一措施的出台,大大促进了储量动态监测工作的开展。各市州国土资源局根据省厅的工作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建立起一整套切合实际、便于操作的制度,规范储量动态监测各项工作,促进了监测工作的常态化、制度化。比如,株洲市根据当地矿山的情况,明确了工作重点和要求,制定了《株洲市矿山矿产资源检测测量技术要求》和《矿山矿产资源检测工作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等5个技术性文件。在建立制度、规范操作的同时,与执法监察、矿产开发、矿产储量、地质勘查、纪检监察等相关管理职能部门协同作战,形成了统一、高效、协调的工作机制。矿山年检和采矿权延续登记、转让时,要以储量动态监测成果为依据,没有审查合格的动态监测资料不予受理。省厅还规定,除具备矿山测量资质的矿山,经审查同意可以自行开展监测外,其他矿山必须聘请同时具备地质勘查资质和矿山测量资质的单位承担监测工作。凡监测机构不按技术指南和规定施测的,不得再承担监测工作。

目前,湖南省矿山储量动态监测成果已经尝试在有关工作中应用。实行采矿权延续登记、转让以及延续登记和转让中需要作采矿权价款评估时,直接以储量动态监测成果为依据,一般不需再编制资源储量报告。通过动态监测,该省在全省范围内准确界定了矿区范围,有效地解决了矿区范围不清问题。由于矿山测量核查工作的常态化,该省纠正了一些矿山采空区不实、矿层厚度不实的问题,全省仅煤矿就通过监测增加了资源储量近3000万吨。(记者 贺 正 通讯员 钟 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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