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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实施矿山现场督察
对督察中发现的问题专人负责登记建档,并在规定期限内处理解决
2008-07-25 信息来源:中国国土资源报

为了充分发挥矿产督察员的作用,实现矿产资源科学、合理、有序开发利用与保护,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近日下发《黑龙江省省级矿产督察工作暂行办法》。

《办法》规定,省国土资源厅聘任的矿产督察员分为省级巡回矿产督察员和省级矿产督察员。省级巡回督察员是对各市(地)省级矿产督察员工作进行巡回检查、指导,对省级矿产督察员发现的疑难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省级矿产督察员由各市(地)矿产督察员办公室提名,市(地)国土资源局初审后,向省国土资源厅呈报。经省国土资源厅审查同意后,参加省统一组织的矿产督察员培训班学习,经考试考核合格,由省国土资源厅聘任为省级矿产督察员,聘用期为三年。

《办法》规定,督察形式以现场督察为主,每年每个督察员原则上不得少于4次现场督察。督察内容包括:一是对市(地)辖区内矿山企业实施属地督察。二是对全省矿产资源开发年度检查中的抽检实施随机督察。三是对全省重要矿种、重要区域实施重点督察。四是对矿产督察中发现问题的整改矿山实施跟踪督察。

《办法》规定,对督察员督察中发现的问题,要有专人负责登记、建档,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解决。矿产督察员对报告中发现的问题必须跟踪督察,督促矿业权人按督察意见整改。对逾期未按要求整改的,及时向督察员办公室和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或立案调查的建议。

据了解,目前黑龙江省正在筹办全省省级矿产督察员培训班,对73名拟聘的省级督察员培训考核后,进行正式聘任。(记者  关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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