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体版    English
网站地图 | 电子邮件
  首页 本部概况
  主要职能  |  资源概况  |  机构设置  |  联系方式  
新闻动态
  今日新闻  |  新闻评论  |  部门动态  |  地方动态  |  重要通知  |  新闻发布  |  政府会议  |  领导活动  |  灾情预警  |  图片新闻  
政务公开
  领导之窗  |  法律法规  |  政府文件  |  规划计划  |  人事信息  |  财政公开  |  统计信息  |  政府采购  |  应急管理  |  政务公开指南  |  政务公开目录  |  依申请公开  
专题专项
  专项工作  |  专题工作  
办事服务
互动平台
  部长信箱  |  举报信箱  |  在线访谈  |  网上调查  |  咨询平台  |  建言献策  |  提案答复  |  视频点播  |  热线电话  |  杂志订阅  
公共信息
  视频点播  |  信息服务  |  网上课堂  |  资质认证  |  公告公示  |  安全中心  |  国土风采  |  网站地图  
站内搜索
首页 -> 新闻动态 -> 新闻
评论:小产权房问题不能小觑
2008-04-16 信息来源:国土资源报

尽管法律早就规定小产权房非法,政府部门也曾多次提示小产权房有风险,但如何具体处置小产权房,至今没有明确说法。笔者以为,买卖小产权房的风险如果不能尽快明确和释放,恐怕就会变成法律、政策的风险,就会变成法律得不到执行的风险。这是最终伤筋动骨的风险。

全国首例北京宋庄画家村小产权房案有了新进展,却未能在解决小产权房问题上形成突破。法院判决画家和村民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责令画家腾退房屋,而画家依照终审法院判决书所确定的索赔原则,反诉村民,要求赔偿经济补偿金48万元。

有律师认为,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遏制农民的起诉风潮,得不到利益的农民会知难而退。笔者倒以为,这样判法充其量就是各打五十大板的权宜之计,无助于解决小产权房问题。其中,对于买卖小产权房和解除买卖合同而获利是否失当的逻辑判断是混乱的。从某种意义上讲,这样的判法是把买卖小产权房的风险变成了解除买卖小产权房合同的风险。公众本希望司法途径给出一个解决问题的判例,到头来却发现,维持原状可能才是明智的选择。因为小产权房买卖双方付出司法成本后,得到的却是一个双输的结果。就像对待非法婚姻当事人,一边说你们的关系必须解除,一边说如果解除关系各自要掏出高额的罚款。这倒确实可能导致今后不再有人上门打这劳什子的官司了。

没人愿意通过司法解决,看似风平浪静,但小产权房,问题仍旧是问题。更严重的是,只要小产权房相对于城市商品房的价格优势继续存在甚至扩大,只要解决小产权房问题民不举官不究,将会有越来越多的人加盟这种非法利益共同体,“痛并快乐着”。调查显示,小产权房在西安已占商品房总量的25%~30%,在北京已占20%左右,在深圳可能接近50%。小产权房日益泛滥,解决得越晚,付出的经济、社会成本就越高。

话说回来,这事儿其实也赖不得法院——法院的本分还是消解个案。无需否认,小产权房问题复杂,涉及面广,必须拿出系统的解决方案,甚至要修订现行的法律法规。鉴于完善法律的慎重和严肃,需要较长时间,目前唯一可行的是,行政主管部门通过认真调查研究,先行提供解决方案。

方案不是没有。比如在今年全国两会上,民进中央常委、全国政协委员、清华大学教授蔡继明提交了《关于妥善解决小产权房问题的建议》的提案。蔡继明提出,对违反农村用地规划,擅自占用耕地建商品房的,必须依法处理;对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的小产权房,则应该尽量在补缴相关税费以后,转变为正式产权。政府还可以通过回购等手段,将小产权房转变为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这都比简单的拆除效果好。再比如,对符合农村用地规划的小产权房,统一以租赁取代买卖,重新签订交易合同。

是否可行,还须行政主管部门权衡、定夺。但无论如何,对这样一个人人都知道违法的问题,不能久拖不决。(刘 剑)

 
      查看/发表评论 打印 关闭      
  请遵纪守法并注意语言文明。发言最多为2000字符
相关文档
 ·樊志全:关于小产权房问题答记者   ·评论:举全系统之力
 ·评论:举全系统之力   ·评论:举全系统之力
 ·评论:让我们共同努力   ·评论:让我们共同努力
 ·评论:让我们共同努力   ·评论:让我们共同努力
 ·评论:让我们共同努力   ·评论:危难中凝聚我们的力量

关于本站 - 使用帮助 - 联系我们
主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技术支持: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
Copyright©1999-2004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备案序号:京ICP备05047877号
建议使用IE5.5以上浏览器,分辨率1024*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