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体版
English
网站地图
|
电子邮件
首页
本部概况
主要职能
|
资源概况
|
机构设置
|
联系方式
新闻动态
今日新闻
|
新闻评论
|
部门动态
|
地方动态
|
重要通知
|
新闻发布
|
政府会议
|
领导活动
|
灾情预警
|
图片新闻
政务公开
领导之窗
|
法律法规
|
政府文件
|
规划计划
|
人事信息
|
财政公开
|
统计信息
|
政府采购
|
应急管理
|
政务公开指南
|
政务公开目录
|
依申请公开
专题专项
专项工作
|
专题工作
办事服务
办事帮助
|
职能介绍
|
规章规制
|
土地办事指南
|
地矿办事指南
|
下载服务
|
在线申报
|
在线查询
|
办事咨询
|
常见问题解答
互动平台
部长信箱
|
举报信箱
|
在线访谈
|
网上调查
|
咨询平台
|
建言献策
|
提案答复
|
视频点播
|
热线电话
|
杂志订阅
公共信息
视频点播
|
信息服务
|
网上课堂
|
资质认证
|
公告公示
|
安全中心
|
国土风采
|
网站地图
站内搜索
首页 -> 新闻动态 -> 新闻
国土资源部出台《暂行办法》保证航遥资料及时充分利用
2008-05-19 信息来源:国土资源报
为保证抗震救灾期间航空遥感资料的及时充分利用,提高遥感资料为抗震救灾防灾服务的效率和水平,国土资源部日前出台《抗震救灾期间航空遥感资料提供使用服务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规定,抗震救灾防灾期间,航空遥感资料服务的主要对象是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受灾地区人民政府。中国国土资源航空物探遥感中心(以下简称航遥中心)须及时提供可供利用的资料目录清单。
按照该《暂行办法》,索取航空遥感资料的单位须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电传索取件或电话告知取件人姓名、单位,由国土资源部办公厅通知中国地质调查局航遥中心负责提供。资料需求单位承办人持本部门文件、国务院有关部门信函及承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到航遥中心办理资料提取手续。航遥中心对提供的资料进行统一编号、登记,对保密的资料要标明密级。提取资料时,须办理登记、签收手续。利用保密资料的,要严格遵守国家及有关部门的保密规定,并依法签订保密协议。
《暂行办法》还规定,对外提供的航空遥感资料,要注明“国土资源部、国家测绘局监制,中国地质调查局、中国国土资源航空物探遥感中心”制作。
该《暂行办法》自2008年5月16日起实施。有效期为抗震救灾期间。(部 讯)
查看/发表评论
打印
关闭
请遵纪守法并注意语言文明。发言最多为2000字符
相关文档
·
国土资源部2007年度耕地保护责任通知
·
部构建土地整理共同责任机制
·
国土资源部抗震救灾工作记略
·
国土资源部抗震救灾工作记略
·
《暂行办法》保证航遥资料及时利用
·
关于精神文明创建工作会议有关材料...
·
部通知严防强降雨引发地质灾害
·
矿业权有偿取得政策向地方倾斜
·
宋光齐:部党组举全部之力与全系统...
·
宋光齐:部党组举全部之力与全系统...
关于本站
-
使用帮助
-
联系我们
主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技术支持: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
Copyright©1999-2004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备案序号:京ICP备05047877号
建议使用IE5.5以上浏览器,分辨率1024*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