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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案件移送制度
2008-05-30 信息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北京5月29日电 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近日联合公布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规定,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案件移送制度。

《处分办法》规定,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查处的土地违法违纪案件,依法应当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任免机关、监察机关。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的土地违法案件,依法应当给予处分,且本部门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其他处理决定后10日内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处分办法》规定,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案件时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齐全、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移送的案件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本单位有关领导或者主管单位同意移送的意见;案件的来源及立案材料;案件调查报告;有关证据材料;其他需要移送的材料。(记者李亚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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