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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印发通知 规范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管理
2008-06-06 信息来源:国土资源报

近日,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联合印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使用管理作出新的规定。

2007年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下发《关于调整中央分成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方式的通知》,对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分配方式进行了调整。为规范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使用管理,财政部与国土资源部联合制定了该《办法》,以指导地方用好管好土地有偿使用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落实耕地保护共同责任。

《办法》共分五章25条,主要从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支出范围、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三方面作出规范。《办法》要求,土地有偿使用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通知明确规定了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支出范围,专项用于基本农田建设支出、土地整理支出、耕地开发支出、基本农田保护支出以及与之相关的其他支出。

《办法》明确,土地有偿使用费不得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土地整理和耕地开发项目区外不直接与项目相配套的道路工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和村庄改造等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支出,不得用于10万立方米以上大中型水库、防洪堤坝、干渠、干道和10千伏以上输变电等工程支出,不得用于项目施工单位施工用的车辆、机械等设备,项目承担单位和施工单位管理用小汽车等设备,以及农业生产用具、设备等不属于项目规划设计需要的设备购置支出,不得用于对外投资、赞助和捐赠支出,支付的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

《办法》明确了中央和地方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土地有偿使用费管理上的共同责任。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负责制定土地有偿使用费管理的规章、制度;分配并下达土地有偿使用费支出预算;对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地方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土地有偿使用费使用的具体管理和监督检查。

《办法》规定,省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稽查暂行办法》的要求,加强对土地有偿使用费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省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土地有偿使用费使用管理的绩效评价制度,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的分配要与绩效考评结果相挂钩。

《办法》自2008年4月23日起实施,原《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部  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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