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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把问责制落到实处
2008-07-09 信息来源:中国国土资源报

什么是问责?问谁的责?如何问责?国土资源部这次通报的20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为问责做了很好的注脚。尤其是10起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有多起追究了当地行政领导的责任,问责的拳头打得准确,打得实在。

所谓问责,就是追究行政管理人员的责任,你管辖的地盘、你主管的事情出了问题,你就该受到处罚,无论是直接责任还是间接责任。回顾近几年国土资源执法形势,国土资源部门的执法监察力度逐年加大,各方面的要求也是一年高一年。特别是从2005年国务院28号文件到2006年国务院31号文件,更是要求要严格实行问责制。

之所以特别强调问责的作用,主要是有的地方政府负责人、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直接违反国土资源管理规定,非法批地、非法批矿;有的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对违规违法行为不管不问,失职、渎职。凡此种种行政管理人员失责行为,直接间接导致一些地方的国土资源管理混乱。还有一种情况,即有些地方政府负责人、行政管理部门,以“公”利为借口非法占地,即所谓的“因公违法”。因此,不通过严格的问责制度,对行政管理人员进行有效管束,何谈依法管好国土资源?

这次通报的10起矿产资源违法案件,加大了行政查处和刑事打击力度,动了真格的。有的直接逮捕并追究刑事责任,判处有期徒刑;有的处以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大额罚金。在查处的10起土地违法案件中,追究行政责任、处分行政官员占了很大部分,这在以往土地执法中也不多见。

问责制还有一个重要内容,即地方行政管理人员特别是政府主要领导,职务能否升迁直接与当地国土资源管理状况挂钩。这对于建立共同责任机制,实现“多家管资源”的局面将起到特别重要的作用。

我们期待,各地要按照《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和《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政处分办法》,不折不扣地执行好国土资源违法问责制,真正激发起地方行政管理人员特别是政府主要领导的守法意识,严格国土资源管理,坚决遏制国土资源违规违法行为。(本报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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