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体版    English
网站地图 | 电子邮件
  首页 本部概况
  主要职能  |  资源概况  |  机构设置  |  联系方式  
新闻动态
  今日新闻  |  新闻评论  |  部门动态  |  地方动态  |  重要通知  |  新闻发布  |  政府会议  |  领导活动  |  灾情预警  |  图片新闻  
政务公开
  领导之窗  |  法律法规  |  政府文件  |  规划计划  |  人事信息  |  财政公开  |  统计信息  |  政府采购  |  应急管理  |  政务公开指南  |  政务公开目录  |  依申请公开  
专题专项
  专项工作  |  专题工作  
办事服务
互动平台
  部长信箱  |  举报信箱  |  在线访谈  |  网上调查  |  咨询平台  |  建言献策  |  提案答复  |  视频点播  |  热线电话  |  杂志订阅  
公共信息
  视频点播  |  信息服务  |  网上课堂  |  资质认证  |  公告公示  |  安全中心  |  国土风采  |  网站地图  
站内搜索
首页 -> 新闻动态 -> 评论
评论:规范行政行为 严格土地管理——《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发布实施的重大意义
2008-05-30 信息来源:国土资源报

中央纪委、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近日联合公布了《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这个《处分办法》的修订施行,具有重大意义。它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一则告诫要严格约束自己,不要违反土地管理规定;一则告诫要严格履行土地管理职责,防止土地管理秩序混乱。近年来,在导致我国土地执法形势严峻的诸多因素中,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行政不作为、行政乱作为是一个重要因素,甚至可以说是主要因素。统计显示,近几年查处的土地违法案件中,从违法涉及的土地面积看,相较于农民违法占地建房等行为而言,地方政府主导下的土地违法占了绝大多数。

在地方政府直接违法违规中,有的对国家明确禁止供地的项目提供建设用地,对国家明确要求暂停土地审批的仍批准用地;有的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位置;有的对本应采取出让方式供地的而采用划拨方式出让,本应招拍挂的而采用协议方式出让等。还有的是地方政府默许甚至纵容土地违法,对本地区内土地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甚至隐瞒不报、压案不查,阻挠执法。甚至有的地方政府及其公务员暗中支持土地违法,为用地者出谋划策,帮助用地者钻政策的“空子”等。从中可以看出,这些土地违规违法行为,都与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有着密切关联。

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土地违规违法,产生的后果非常严重。从大的层面上说,它不仅严重破坏了宝贵的耕地资源,危及18亿亩耕地红线,还扰乱了土地市场秩序,影响了宏观调控有效实施和国民经济平稳运行。地方政府土地违规违法,多是用来上项目,推动地方GDP快速增长。这些违规违法上的项目,又多是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所限制、所禁止的。这些项目的上马,一定程度上导致国家宏观调控政策难以落地,从而为经济平稳健康运行埋下了隐患。从小的层面上说,地方政府作为土地管理者,带头违规违法,不仅损坏了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而且会产生很坏的负面示范效应。所谓“上行下效”,“上梁不正下梁歪”,说的就是这个道理。可以想见,市县政府土地违法了,乡镇政府就敢土地违法;乡镇政府土地违法了,村(居)委会就敢土地违法;村(居)委会土地违法了,村(居)民就敢违法占地建房。

人多地少的土地资源国情,决定了我们不能在土地使用上大手大脚,更不能为所欲为。而作为国家的管理机构、管理者,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应依法承担起严格土地管理的责任。欲正人,必先正己。严格土地管理,无疑应以规范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行政行为为先为重。

正是基于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在土地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也正是因为全面、客观地认清了当前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在土地违法中的特殊表现,这次联合公布了这个《处分办法》。《处分办法》既继承吸收了2000年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的积极成果,又做了很多创新和提高。如:它充分考虑了土地违法的新情况、新问题,逐一明确了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进行处分的办法,加大了惩处的力度。比较而言,它突出强调了地方政府土地管理的责任,并明确规定了地方政府即使自身没有直接违法,但如果疏于监管,无论有意无意,都要追究主要领导人员的领导责任。另外,它的操作性也有了明显提高,这在很大程度上增强了本身的威慑力。

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处分办法》将于6月1日起正式施行。我们期待它能不折不扣地执行,也坚信它能不折不扣地执行。(本报评论员)

 
      查看/发表评论 打印 关闭      
  请遵纪守法并注意语言文明。发言最多为2000字符
相关文档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答问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
 ·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建立案件移送制度   ·行政机关未按期支付补偿费用将受追究
 ·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不得有五类行为   ·行政机关不得违反国家土地调控政策
 ·违反规定不报县级以上政府将受处分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处分办法6.1起施行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   

关于本站 - 使用帮助 - 联系我们
主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技术支持: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
Copyright©1999-2004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备案序号:京ICP备05047877号
建议使用IE5.5以上浏览器,分辨率1024*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