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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新下发省级控制界线及控制面积的通知
2008-05-08 信息来源: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国土调查办发〔2008〕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根据《关于统一图幅理论面积与图斑椭球面积计算要求的通知》(国土调查办发[2008]32号)文件的要求,依据民政部全国陆地勘界成果,按照统一的计算参数和算法,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单位,重新量算了标准分幅图中省级土地调查界线各方控制面积。现将控制界线及控制面积数据提供各地使用。原《关于下发省级控制界线及控制面积的通知》(国土调查办[2007]47号)文件下发的省级调查控制面积停止使用。各省(区、市)对国家统一提供的省级控制界线、控制面积,不得擅自改动。

各省应以国家下发的省级调查界线和面积为总体控制,依据省(区、市)民政勘界成果,尽快组织人员,于6月底前,在标准分幅图上完成县级土地调查控制界线及控制面积的制作和量算工作。

 

二〇〇八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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