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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变政府职能 注重公共服务──就《加强地质资料社会化服务的若干规定》出台访部储量司负责人  
2005-11-08 信息来源:
 
 

近日,国土资源部、国家保密局联合发布了《加强地质资料社会化服务的若干规定》。记者就有关问题采访了部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司司长关凤峻。

记者:国土资源部和国家保密局联合发布了《加强地质资料社会化服务的若干规定》这样一个重要决定,请你评价一下它的意义?

关凤峻:中央强调政府要在继续抓好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的同时,更加注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开展地质资料社会化服务是国土资源部转变职能、注重公共服务的体现。我部近年来高度重视地质资料社会化服务工作。在部领导直接领导、支持下,经广泛调研,在与国家保密局、国家测绘局反复协商的基础上,我部和国家保密局联合发布了《加强地质资料社会化服务的若干规定》。随着该《规定》的全面贯彻实施,我国公民和外商将能利用到我国绝大多数馆藏地质资料,这必将有助于改善我国矿产勘查开发的投资环境,降低地质勘查风险,有利于避免由于信息不畅或信息不完全而造成的勘查资金浪费,也有利于矿业对外开放的健康发展。

记者:据了解,我国多数地质资料都涉及测绘成果保密问题。我想问,新出台的《规定》在哪些方面解决了涉及测绘信息保密而地质信息不保密的地质资料利用问题?能在地质资料社会化服务方面起多大作用?

关凤峻:《规定》的第三条、第六条解决了涉及测绘信息保密而地质信息不保密的资料利用问题。

根据《规定》,我国公民和外商能查阅利用到我国现有馆藏资料中的绝大多数,仅有涉及国家秘密的很少一部分资料,他们不能查阅利用。估计这部分资料仅占现有馆藏资料的10%左右。所以,《规定》的出台能在地质资料社会化服务方面起很大的作用。

记者:作为地质资料馆藏机构,他们最关心的问题是,工作中如何操作才能做到既不泄密又能为社会提供良好的服务。

关凤峻:你提的问题在我们制定文件时都考虑到了。在《规定》发布前,我部征求全国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时,各部门提得最多的意见就是你所提到的问题。这次出台的《规定》明确指出,除《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和《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所列国家秘密目录范围内的地质资料外,其他资料均可公开提供给社会利用。上述两个文件所列的国家秘密目录,对哪些地质资料属于国家秘密,界定是非常清楚的。因此,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只要严格按《规定》办事,是不会造成泄密的。这里特别需要提醒的是,《规定》不适用于涉及军事、海洋和放射性矿产的地质资料。上述三类地质资料的查阅利用,应执行其主管部门的保密规定。

记者:我国50多年来形成的大量地质资料是根据形成地质资料时的保密规定标定保密范围的,过去的保密范围比《规定》第二条所列的保密范围要宽得多。是不是只要不在《规定》第二条所列保密范围内的地质资料均不再保密,均可直接公开提供给社会利用?

关凤峻:是的。只要不在《规定》第二条所列保密范围内的地质资料均不再保密,均可公开提供给社会利用,但不是直接提供给社会利用。首先需要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有关法规的要求,对现有馆藏保密地质资料进行全面清理,履行必要的程序后,再提供给全社会利用。

记者:清理需要多长时间?

关凤峻:我们要求全国地质资料馆和各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地质资料馆藏机构,计划在明年年底前全面完成清理工作。估计全国保密地质资料清理工作需要1年多。

记者:在保密地质资料清理工作结束前,我国公民和外商如何利用地质资料?

关凤峻:《规定》第六条明确指出,需要利用保密地质资料中不涉及国家秘密的地质信息的,可委托馆藏机构为其从中摘录、编辑不保密的地质信息。但是,在受委托的馆藏机构将摘录、编辑的地质信息提供给委托人之前,应报本馆保密委员会审批。就是说,在保密地质资料清理工作结束前,我国公民和外商可根据《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查阅利用这些地质资料。

记者:《规定》第四条指出,除涉及军事、海洋和放射性矿产地质资料外,外商需要利用不在《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所列国家秘密目录范围内,但在《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所列国家秘密目录范围内的其他地质资料的,可委托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地质资料馆藏机构,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报批手续。“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是指什么规定?

关凤峻:这个“规定”是指国务院1983年发布的《关于对外提供我国测绘资料的若干规定》。

记者:《规定》第五条指出,对于不在第二条所列国家秘密目录范围内,比例尺大于或等于150万的各类地质图件,可由受委托的馆藏机构,将图中的经纬线及其注记去掉后,提供给委托人利用。我想问,一张地质图去掉了图中的经纬线和经纬度后,还有使用价值吗?

关凤峻:做这样的技术处理,是为了使这些资料能够公开利用。从以往经验看,经过这样处理的地质图件还是有很好的使用价值的。这是受资料查阅利用人理解和欢迎的一种方法。

记者: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如何查阅利用?

关凤峻:按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规定,单位和个人需要查阅利用保护期内地质资料的,应当出具汇交人同意的书面证明文件。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因公共利益需要查阅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的,应当向国土资源部或者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需要查阅的地质资料范围,经国土资源部或者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查后,无偿查阅利用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

记者:外国公民查阅利用不涉密的地质资料应办理什么手续?

关凤峻:《规定》第八条指出,外国公民查阅利用地质资料,除《规定》第二条所列保密范围内的地质资料外,享有与中国公民同等的权利。按照现有的规定,我国公民和外商只要持个人身份证或护照等有效证件,就可到我国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地质资料馆藏机构查阅利用不涉密的地质资料。

记者:部将采取哪些措施确保《规定》得到全面贯彻实施?

关凤峻:根据部领导批准的实施方案,我部今后要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一是抓好宣传培训;二是做好监督检查;三是在即将发布的《关于加强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提出全面贯彻实施《规定》的具体要求。部将通过监督检查、定期通报制度等措施来确保《规定》的贯彻实施。

 

记者 丁全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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