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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土地制度60年:在变革中促发展
 
来源:中国国土资源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09.10.13

就社会主义土地制度内涵而言,大体有两方面内容,一是占有上的归属,即所有权;一是使用上的归属,即经营权。解放前的土地,归地主占有的部分,其所有权归地主,经营权则归租种土地的农民,租种地主土地的农民,多数情况下,地主要拿收获的大份。归农民个人所有的部分,两权均在农民手中,其收获除了缴纳赋税之外,全部归自己支配。新中国成立后,河北省保定市农地使用制度变革一直沿着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两者或分或合的方式进行变革。这大体经历了以下几个时期:

土地改革后,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均属农民

1948年11月,保定全境解放。各县新解放区及半老区的村庄土地改革工作是按照1949年10月中共中央华北局《关于新区土改与老区、半老区结束土改决定》的指示进行的。新区土改不再沿用解放战争时期提出的“平分土地”口号,而实行“中间不动两头平”的政策,即不动中农的土地和财产,使土地的变化限制在较小的范围。到1952年3月全市完成土改并给分得土地的农民颁发了土地证。

土地改革后,无地、少地的贫雇农在分得土地上,自耕自种、自主经营、收获归己。两权分离变为两权统一,即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均属农民。

将农民土地私有改为集体土地所有

保定市土地改革完成后,广大农民分得了土地,调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为了避免两极分化,促进农民共同富裕,便于采用农业机械和其他新技术发展,党和政府决定对农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经过兴办农业生产互助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来引导农民走合作化道路。到1957初,全市农户绝大部分参加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土地等生产资料由社员私有转归集体所有,建立了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入社农民除分给少量的自留地外,其余耕畜和大型农具也都折价归集体,取消土地报酬,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计划、统一生产、统一核算”,劳动产品以“工分”形式进行分配,变分散的小农经济为统一经营。至此,保定市农村土地除国有土地外,已由农民土地私有转为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集体所有。由此而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土地所有制一直延续下来。然而,这种社会主义集体土地所有制的内涵却还在继续发展变化着。

人民公社所有与“三级所有、队为基础”

1958年兴起大办人民公社,初期实行“一大二公”、“政社合一”体制,土地等生产资料由过去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集体所有转归人民公社集体所有,并由公社“统一核算、集体经营、统一分配”,同时,经营权也收归集体,土地、劳力、物资随便调用,一度形成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共产风”。1959年1962年中共中央先后发出《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将人民公社的管理体制和分配制度改为以“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经营制度。经过整顿,纠正了建设初期的一些左倾错误,人民公社体制基本确定下来,直到20世纪80年代人民公社制度取消。

土地集体所有农民承包经营

中共中央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农村经济体制改革逐步展开,将人民公社集体所有变为村农民集体所有,生产队集体经营体制改变为家庭联产承包制,土地分配到户,农民有使用权,可以自主经营,但土地所有权归集体。初步形成以劳动所得为主和按土地等生产要素进行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制度。其意义在于再次实行了土地所有权与土地经营权分离,所有权归集体,而经营权则归还给农民个人(家庭),理顺了产权关系,提高了劳动生产率和土地经济效益。如保定解放初,1949年粮食亩产仅50公斤,总产73.7万吨,人均占有量仅96公斤,不能解决温饱问题。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全市粮食总产量连续跨上两个台阶,继1992年粮食突破400万吨,1995年又突破了500万吨。1997年全市总产量达到了548万吨,和1949年相比,增长了7.4倍。此后,年年均有递增。

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打破了农村多年的“大锅饭”,废除了平均主义,激活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推动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农民生活较改革前有了明显提高,从生存型生活向发展型生活转变。(郝毅生 岳晓玲 河北省保定市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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