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队伍建设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来源:资源网 作者:张喜胜 发布时间:2008.05.14

    基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队伍作为国土资源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者和执行落实者,位于保护国土资源、维护群众权益的第一线,处在打击国土资源违法犯罪、化解调处各类矛盾纠纷的最前沿,其队伍建设直接关系到国土资源部门“保护资源、保障发展、维护权益、服务大局”工作职责的有效履行,直接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完全有必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对国土资源工作的指示要求,结合国土资源工作面临的新形势特别是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现实情况,对基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队伍建设情况进行深入研究,认真分析,并寻求对策,通过全面加强 基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队伍建设来促进“国土资源执法难”问题的破解,推动国土资源事业发展。
    一、基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队伍建设存在的问题
    尽管省以下国土资源体制改革后,基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队伍建设得空前重视和加强,但无须讳言,由于种种原因,基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队伍建设仍难尽人意,存在不少问题,与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严峻形势相比,执法队伍建设任重而道远。
    (一)执法保障不力的问题。从本质上讲,执法监察工作应该是摒弃各种后顾之忧,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办案,依法查处。但现实情况却是,由于执法保障不到位,执法队伍不超脱,使得执法不严肃,办案不严厉,一定程度上存在“看山取柴”、“唯钱执法”的倾向。一是领导保障不到位。一个地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不能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查处,甚至是屡禁不止顶风上,地方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谁该承担责任?该承担怎样的责任?这个责任追究落实得怎样?从目前的情况看,并不明确。即使是相对比较明确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部门一把手负责制,也因违法行为的愈演愈烈而没有得到有效执行。同时,由于国土资源对经济发展的支持保障功能,在服务发展、服务招商引资的大旗下,又有多少领导从内心深处愿为执法撑腰壮胆、鼓与呼呢?二是经费保障假到位。一些地方在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后将执法监察队伍人员工资的前四块 (即基本工资)列入了财政预算,但工资的后两块(生活补助、节余津贴)以及日常办公经费、办案经费还是与经济任务和罚没收入相挂钩。只要还存在经济任务的导向,就必然还会在一定程度上诱导执法人员办案时注重经济处罚而偏离执法宗旨。三是设备保障难到位。随着形势的发展,完全依靠人、纸、笔等传统办案方法和手段已不能保证执法监察工作的顺畅进行。一些当事人不理睬办案人员的现场了解,不配合制作调查询问笔录,不提供相关协议合同材料;或者是胡搅蛮缠,天天拖延,时时撒谎,办案难以找到直接当事人。如果不配备车辆、电脑、摄像机、照相机等必要的办案设备,运用先进科技成果,提高办案的技术含量,办案效率必然难以提高,执法监察的应急能力和快速反应能力也难以产生质的飞跃。
    (二)办案素质不高的问题。经过人事制度改革,执法监察队伍人员的能力素质较以前有了很大的提高,对办案的基本程序、违法行为的准确定性不存在大的问题,但与违法行为的复杂性和案件当事人反调查能力增强的违法发展趋势相比,执法人员在执法宗旨和信心上、办案的具体细节上、违法当事人的心理把握上、调查取证的一次性成功率上、收集证据的完整性上,仍然存在亟待加强的地方。一是工作信心不强。从我国土地管理治乱循环的历程来看,我国的土地执法始终处于疲于奔命、扑火救火的角色,吃力不讨好。特别是在历次清理清顿中,对于违法用地都是采取从宽处理的办法,多数情况是罚点款再补办合法的用地报批手续了事,拆除、没收等主罚不了了之,以致出现“守法不如违法、谁违法用地谁占便宜”的事实。国土资源执法连事都查处不到位,还谈什么“既查事,又查人”。如此“大事化小,小事化无”的办案惯性和潜规则已经直接挫伤了执法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导致一些执法工作人员工作信心不足,普遍认为国土资源执法就是这么回事,按程序走到位,下个处罚决定,先罚点款,把自己的“脚”拣开就可以了,至于违法行为是否停止,其它处罚是否到位,走一步算一步。二是业务能力不精。一些工作人员满足对法律条款的一知半解,仍然是依靠(《土地管理法》和《矿产资源法》)“两法”打天下,既不注重国土资源管理和行政执法等政策法律法规的系列学习,又不注重对同一违法行为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融合理解,办案时对当事人的疑问解释不清楚,说明不透彻,宣传不到位,有的甚至是临时抱佛脚,拿出相关书籍翻阅查找,以其昏昏,使人昭昭,业务知识不熟,工作能力不强,办起案来自然是四处受阻,到处碰壁。三是综合知识不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涉及方方面面的知识,但一些工作人员既不能充分知晓《刑法》、《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和党纪条规的规定,又不愿认真学习国土资源规划计划、用地报批供应、权属确认登记等业务知识,更谈不上全面涉猎社会学、心理学、逻辑学等知识。知识面不广,综合素质不高,执法水平和质量难以得到有效的提升。
    (三)工作关系不顺的问题。国土资源执法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失之于弱,很大一个原因就是没有有机的整合办案力量,有效的理顺办案关系,形成强大的执法合力。一是内部关系难协调。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查处不仅需要具体办案人员深入细致的工作,而且在涉及违法占用土地的地块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类性质、具体面积、地价、原来报批使用登记变更等情况时,需要系统内部的规划、耕保、用地、地籍、档案等科室和勘测、评估、交易等中介服务机构的配合,出具证明、报告和图件等材料,但由于科室本身就工作繁忙,执法监察队伍又没有安排的权限,再加上一些科室工作人员存在“趋势避害、少得罪人、怕麻烦、不愿承担责任”的心理,有时甚至把私人关系和感情掺杂到工作中来,使得在具体办案过程中难以协调单位内部的各种关系,获取一些主要证据时间长、阻力大。有的科室和基层所甚至是阻挠办案执法,在案件查处过程中,擅自为违法者办理用地用矿手续。二是上下级间少联系。主要是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刚完成不久,省执法总队、市州执法支队对县市执法大队缺少有效的工作指导和联系,没有全面建立起学习培训制度、工作情况定期汇报制度、执法工作形势分析通报制度、重大案件督办通报制度。三是部门之间欠沟通。虽然一直在倡导联合办案,但由于缺乏一个有效的权责对等的联合办案机制,单靠国土部门去主动找纪检、监察、公安、司法等部门沟通求助,单靠部门间领导和工作人员的关系和感情来搞办案协作,而没有对“不协作、不配合、不处理”的追责制约措施,往往就会出现“移送成功、处理成空”的现象。次数一多,时间一长,总是自己的热脸去碰人家的冷脸,工作人员就会丧失协作沟通的信心和主动性,联合办案也就无从谈起。
    (四)队伍形象不硬的问题。国土资源违法案件难查处、难执结、难到位,直接导致执法监察权威难树立,队伍形象难优化。一是执法办案不公。在实际工作中,有些执法人员一定程度上存在“欺软怕硬、掂轻怕重”的心理,有重土地轻矿产、重城镇轻乡村、重个人轻单位、重增量轻存量等倾向,执法办案时就会产生处罚倚轻倚重、行使自由裁量权不恰当的情况,给群众造成国土资源执法办案不公、“只会掂软柿子捏”的印象。二是坚持原则不强。在案件处罚中,时常会因为各方的说情干扰,顶不住压力,使处罚严重缩水,往往会出现“出面的领导越多,打招呼的领导级别越高,处罚越轻”,甚至是大开绿灯,免除处罚。事实求是地说,绝大多数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最终是以罚款、补办手续了结,像拆除违法建筑物、没收违法所得、收回土地使用权等主罚基本上不了了之,这其间虽然有法律操作性的原因,但执法单位和人员原则性坚持不够也是一个重要因素。三是工作作风不实。一些工作人员巡查不主动、不及时、不细致,办案时不注重文明执法,不注重宣传沟通,总是居高临下,盛气凌人,讲究“先声夺人”,靠打压、哄骗等带有江湖习气的手段去执法办案,作风粗暴飘浮。
    二、加强基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队伍建设的对策建议
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只有紧紧围绕严格执法、严肃执法这个主题,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基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队伍建设,提高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才能树立国土资源执法权威,创优国土资源执法环境,为国土资源事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一)落实改革措施,夯实严肃执法的根基。一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文件的要求狠抓落实。全面完成县市一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队伍人事制度改革,配优班子,调优人员,升高级别,强化职能,将人员工资和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二要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执法监察队伍建设文件的要求狠抓落实。省、市、县各级出台加强执法监察专业队伍建设的具体规定,并按照要求配备车辆、摄像机、电脑等办案设备,兑现执法人员办案补贴,稳定执法队伍。三要多方努力,积极争取省以下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队伍垂直管理,保持队伍的相对独立性。
    (二)强化学习培训,提高严肃执法的能力。一要创新学习形式。制定宣传学习培训规划、计划、方案和制度,通过集中培训与个人自学相结合,专家讲解与集体讨论相结合,采取看、听、讲、谈、写等多种方式激发学习兴趣,营造学习氛围。特别是可以结合工作实际,采取案件分析研讨会的形式,通过对报刊杂志网络上的案例和实践中遇到的案件进行对比分析,增强对法律法规的理解运用能力。二要拓宽学习内容。不仅要学习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以及用地用矿报批供应登记发证、规划计划、勘测评估等业务知识,还要学习经济知识和社会学、心理学、交际学、逻辑学、口才学等知识,更新观念,开阔视野,提升境界,以适应新的执法形势和任务的需要。三要注重学习效果。既要严格执行学习制度,强化学习考核,更要注重在干中学,在学中干,学习时善于联系实际,工作时善于理性思考,全面提高实际工作能力,使正确的执法理念在实践中得以升华,让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成为自觉行动。
    (三)协调各方关系,增强严肃执法的合力。一要加强内部联动。进一步健全违法案件立案、处罚、结案的集体会审制度和案件查处工作职责,明确执法办案的程序和单位内部各科室、各队所协作配合的具体责任。对经会审立案查处处罚的案件,处罚未执行到位的一律不结案,一律不完善相关手续,一律不发放用地用矿通知书和证书,防止以查处代补办,以罚款代执行,随意降低处罚标准或免除相关处罚。二要加强横向联动。明确界定国土资源违法、违纪、犯罪三类行为及对应移交的部门、标准、程序和处理时限,争取协调制定纪检、监察、司法部门工作人员办案不协作、不作为责任追究办法,防止出现“移送成功,处理成空”的现象。三要加强纵向联动。明确界定省、地、县(市)三级对违法行为查处的权限、标准和要求,建立动态巡查情况定期上报、违法案件查处报备、结案报核制度,对大案要案公开联合挂牌督办,提高国土资源执法的威慑力。同时应借鉴国家土地督察制度,加强上级对下级执法监察工作的指导,定期开展培训学习,并在各市州、各县市抽调人员异地交流工作,分别代表省厅和市州局行使执法办案、检查督查的职责,提高办案的抗干扰能力。
    (四)创新工作机制,树立严肃执法的权威。一要明确执法工作责任制。制订出台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局长负责制的具体规定,确保各地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能真正做到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同时,建立并实行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动态巡查责任制、案件终身负责制、错案责任追究制,全面强化执法监察工作责任。二要创新事前防范,全程监管工作机制。逐级健全执法监察信息网络和监控体系,定人、定时间、定区域、定责任开展动态巡查,实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确保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早发现、早防范、早制止、早处理。同时,加强执法监察队伍与用地报批、供地管理、地籍、地矿等科室的工作配合,对用地用矿行为提前介入,全程监管,确保及时发现隐性违法行为。上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也应加强对下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督查督办力度,强化监管。三要落实执法考核奖惩机制。既要在本级国土资源系统内部严格考核各单位、各位工作人员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支持执法、配合执法的工作情况,又要加强上级对下级执法工作的检查考核,并严格按照考核情况实行奖惩。坚决对违法案件查处不力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取消评先评优资格,暂停该地区用地用矿审核报批,通过硬考核、硬奖罚、硬落实提升国土资源执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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