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煤炭资源管理 促进煤炭安全生产
国土资源部副部长 汪民
(2006年6月24日)
各位专家、各位来宾,同志们:
首先,我代表国土资源部衷心祝贺“安全发展”高层论坛的举行。按照中央领导重要批示和国务院116次常务会议要求,我部从整顿秩序入手,以资源规划为基础,以资源有偿使用为重点,以资源合理利用为目标,积极配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完善措施,强化监管。现将有关情况简要介绍如下。
一、刹风治乱,积极开展秩序整顿
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治理整顿和矿山安全生产整顿相辅相成,互为促进。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要求,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会同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商务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建立了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各省(区、市)和重点市、县普遍成立了以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参加的专项领导小组,组建了专门的工作机构。在部际联席会议的统一部署下,各地以煤炭为重点,严厉打击各种无证勘查开采和乱采滥挖行为,对所有勘查区块进行全面检查,对各种违法开采行为进行全面排查,对审批发证中的各类违规行为进行全面清查。截至2005年底,全国共查处无证勘查604起,无证开采36749起,超层越界开采3031起,以采代探443起,污染环境矿山1468处,非法转让矿业权630起,责令停产整顿矿山11097座,吊销采矿许可证1082个,查处管理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671起,追究刑事责任707人。
今年,我们在已有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层层发动,落实责任,扫除死角,在重点市(县)全面建立巡查制度、举报制度、督办和责任追究制度,着力形成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责任落实的工作机制,对各类违法勘查开采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努力为煤炭等各类矿产开发创造良好环境。我部已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各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认真配合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矿山,要及时通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停产整顿的矿山,收回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按无证采矿论处;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关闭的矿山,要依法按程序做好采矿许可证的注销或吊销工作。在几次重大安全检查和督察活动中,我部都积极配合,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二、加强规划,狠抓小矿资源整合
对全国主要产煤区全面实行国家规划矿区管理制度。按资源状况和地质条件统一组织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合理划分井田范围,确定开采规模。凡矿业权设置方案未经批准的,一律不得新设矿业权;凡新设探矿权、采矿权,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矿业权设置方案要求。地质工作程度难以满足方案编制要求的,通过建立勘查基金,由国家统一开展普查和必要的详查。目前,我部会同发改委已划定两批共计45个煤炭国家规划矿区,基本覆盖了全国13个大型煤炭基地和主要煤炭集中区。晋陕蒙19个煤炭国家规划矿区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工作已全部完成,其余26个矿区的矿业权设置方案将于今年7月底前完成,力求从矿产开发的源头杜绝煤矿布局分散和分割资源的情况。
积极推进煤炭矿山资源整合。在合理规划的基础上,以矿业权为核心,按照以大并小、以优并劣的原则,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重点抓住布局不合理、粗放经营、易发生安全事故的小煤矿,集中解决大矿小开、一矿多开和大矿周边寄生小矿及小矿过度密集问题。对影响大矿安全生产的小矿,坚决予以关闭;对影响大矿统一规划开采的小矿,由大矿给予合理补偿、整体收购,或以联营等方式进行整合;对具有资源潜力的小矿,采取扩能联合改造等方式扩大规模,提高安全和环保能力;对矿业权设置布局不合理,易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矿区,一律先停产再整合。对列入资源整合的煤矿,必须根据资源保有储量重新编制统一的开发利用方案,原则上一个矿体(田)只设一个采矿权和一套开采系统,开发利用方案经严格审查后办理采矿登记手续。
资源整合工作在部分省区已取得积极进展。我部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正会同有关部门抓紧起草指导意见,进行专项部署,力争尽快改变矿山“多、小、散”的局面。
三、深化改革,大力推进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一是全面实行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凡新设煤炭矿业权,必须根据市场需求预测,有计划地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方式进行出让;对于国务院或省(区、市)批准的重点项目等情况,可以协议出让,但出让价款不低于类似条件下的市场价。
二是完善矿产资源有偿开采制度。加强矿山储量动态监管,全面开展煤炭矿山核定开采回采率复查和实际开采回采率考核工作,实行补偿费征收与储量消耗相挂钩,进一步建立企业珍惜利用资源的经济机制。
三是规范收益分配,理顺经济关系。在坚持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统筹兼顾中央与地方、矿业权人与当地群众的利益关系基础上,按照“开采反哺勘查、开发补偿保护、成本体现安全、价格反映稀缺、市场公正公平、企业进退有序”的思路,积极配合发改委组织开展山西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研究及试点工作,就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和加强资源监管等问题,进行深入研究。配合财政部就矿山企业历史上无偿取得矿业权的有偿处置、矿业权出让收益分配、调整两权使用费、实行矿产资源补偿费浮动费率政策和环境抵押金制度等问题,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改革意见,着力构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良性经济机制,相关措施正在陆续出台。
四、完善措施,强化勘查开采全程监管
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既是保障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有效手段,也是减少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的有效途径。我部从以下六个方面做好相关工作:
一是严格准入管理。按照投资与作业分别管理的原则,全面建立了勘查资质管理制度。严格审查资质条件和勘查、开采方案,在编制的开发利用方案中,必须有环境保护部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
二是调整规范了审批权限。按照提高中央对矿产资源开发宏观调控能力,强化能源矿产、大宗支柱性矿产和保护性特定矿种管理的原则,我部于2005年10月出台了《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煤炭勘查区块面积大于30平方公里的探矿权和井田储量1亿吨以上、焦煤井田储量5000万吨以上的采矿权,均由国土资源部发证,其余授权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证。
三是严格矿业权转让审批。探矿权人自领取勘查许可证未满2年的,或没有按照批准的勘查设计组织施工和投入资金的,不准转让。严禁分割转让和非法转让。
四是强化对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履行法定义务情况的监督检查。按照任务到矿、责任到人的要求,全面实行矿山储量动态监管,完善年度检查,加强年度考核。进一步加强勘查区块监管,逐步建立完善勘查开采退出机制。
五是与发改委对全国煤炭资源回采率进行了专项检查,基本摸清了全国煤炭资源回采率情况,提高了企业对合理开发利用煤炭资源重要性的认识,促进企业加强管理、加快技术改造。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建立专家会诊制度,帮助矿山企业有效提高开采回采率。
六是加快推进阳光行政和会审制度,逐步建立内容规范、形式完善、程序严密、工作机制健全的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体系。实施矿政管理信息化工程,力争到明年底实现重要矿种探矿权、采矿权的全面验证上网。
我部将按照国务院的要求,继续站在全局和国家整体利益高度,积极配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坚持以人为本,认真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矿山的安全生产和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为构建和谐社会而不懈努力。
祝“安全发展”高层论坛圆满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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