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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条文说明
2008-05-27 信息来源:国土资源部

前言

     根据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 〔1987 〕 国土 〔 建 〕 字第144 号和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 〔1989 〕 国土 〔 建 〕 字第169 号文的要求,我部组织武汉钢铁设计研究院编制的 《 钢铁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 ,经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1992 年 11 月2 日以建标 〔1992 〕762 号文批准为全国统一的建设用地指标,发布全国施行。

     为了便于有关部门和单位在使用本建设用地指标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的规定,现将钢铁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条文说明予以印发,供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参考。

                                                                                  1992 年l 月

 


     第一章总则第1 . 0 . 1 条本条主要是阐明制定本建设用地指标的目的。建国以来我国新建和扩建、改建了数十个钢铁厂、特殊钢厂及铁合金厂,征用了上百平方公里的土地,在建设用地中既有不少成功的经验,也有一定的失败教训。我国地少人多,人均占有耕地面积不足1 . 3 亩,随着各项建设事业的发展,耕地后备资源不足的矛盾日趋突出。钢铁工业是用地大户,在建设用地中必须贯彻“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方针,既要满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需要,又要加强建设用地的科学管理,做到合理用地、节约用地,故特制定本建设用地指标。

     第1 . 0 . 2 条本条对建设用地指标的作用作了明确规定。其内容是根据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1989〕国土〔建〕字第169 号《关于印发(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编制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要求制定的。

     第1 . 0 . 3条本建设用地指标是以我国目前平均先进的生产工艺水平,规划设计水平,技术经济水平和通常的场地条件为前提,在现有和近年设计,且有代表性的厂(车间)合理用地(实际用地减去不合理部分的用地,增加应予加大的用地)的基础上,并以近年设计的最终或能实现的设计规模为依据,经综合分析研究制定的。基于此,故本建设用地指标适用于新建钢铁工业工程项目。其中,分区(车间)工程项目用地指标,不是按一个独立的单项工程制定的,而是按钢铁厂中一个单项工程(车间)制定的。车间作为二级生产单位,有些辅助生产设施,如能源介质、大的机修等是由全厂统筹安排的,这些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在车间用地范围内,而包括在厂区工程项目用地中。
     由于同一规模的工厂(车间)的设计产量、车间(设施)组成、主体设备类型的不同以及具体条件的差异等情况较复杂。因此,本建设用地指标有一定幅度与之相适应。
     扩建、改建工程项目,情况很复杂,且计算用地指标一般按实际用地计算。其用地指标一般较高。但在一定限制条件下,也可能较低。因此,难以作出具体规定,仅规定“参照执行”。
     钢铁工业包括钢铁厂、特殊钢厂、铁合金厂和为其提供原料的矿山等项目。本次用地指标的编制内容仅为钢铁厂、特殊钢厂、铁合金厂部分,本条特提出“不包括矿山工程项目。”以免误解。
     钢铁厂、特殊钢厂、铁合金厂应包括渣场、工业垃圾场和其它厂外工程项目(即主要为第1 . 0 . 5 条中所列项目),但由于对冶金渣、工业垃圾的综合利用程度和堆存年限尚难作出具体规定。目前,该用地情况十分复杂,制定其用地指标依据不足:其它厂外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按编制分工,由有关部门负责编制。故本建设用地指标不包括上述项目。

     第1 . 0 . 4 条土地是有限的自然资源,是农业的基本生产资料,是各类工程项目进行建设的重要物资基础。我国人多地少,据统计,全国土地总面积为144 亿亩,其中,可利用面积仅占 2 / 3 , 1 / 3 以上是沙漠、戈壁、裸地等,虽然国土面积居世界第三位,但人均占有面积只有世界人均面积的1 / 3 ,特别是耕地面积,仅为土地面积的1 / 10,约14 亿亩,人均约1 . 3 亩,仅相当于加拿大的1 / 7 ,美国的1 / 8 ,苏联的1 / 7 和印度的2 / 5 ,大大低于世界人均占有5 亩耕地的水平。我国土地不仅数量少,而且质量也不高,现有耕地中,近1 / 3 是低产地,好的、较好的良田人均不足1 亩。随着我国各项建设事业的发展,耕地后备资源不足的矛盾日趋突出。因此,在钢铁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中,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认真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和其它有关法令、法规、政策,以保证“一要吃饭,二要建设”方针的落实。

     第1 . 0 . 5 条厂区外的供电设施、给排水设施、交通运输设施和居住区等工程项目的建设用地指标,按国家计划安排,分别由水电、城乡建设、铁路、交通等部门负责编制,故本条特阐明,对上述工程项目,应执行其它有关行业用地指标的规定。
     钢铁工业工程项目的建设,不仅涉及用地问题,同时,还涉及到防火、安全、卫生、环保、交通运输、节能等诸多方面的问题,必须统筹考虑,合理处置,故本条规定“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和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 合理和节约地用的基本规定

     第2 . 0 . 1 条合理和节约用地,需各有关方面共同努力才能实现,不能片面认为只是某一方面或主要是总图运输设计的事。事实上,一个贯彻合理和节约用地好的总平面布置图,也只是对各有关方面合理和节约用地的综合体现。因此,本条规定,在工程项目建设中,从主体生产工艺确定至总平面布置,均应结合各自具体条件,认真研究,提出合理和节约用地的有关措施。这是总的要求,也是至关重要的一点。

     第2 . 0 . 2 条本条规定系为促使设计更重视和体现节约用地,也便于侧重对用地方面的审查。以往有些设计对此重视不够,对节约用地情况很少阐述,在方案比选中,往往偏重于其它方面的评比,这是不全面的。条文中所称“其它条件相近”的含义,系指所相比较的设计方案,除用地外,有的某条件较好,有的某条件较差,从总的来说彼此“相近”。

     第2 . 0 . 3 条当地城市规划及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统筹安排各项工程建设、体现合理和节约用地的基本文件。钢铁工业工程项目的建设、只是其中一个组成部分。因此,厂址选择和总体布置,在总的方面必然应符合其规划要求;在具体确定用地方面,有荒地、劣地可以利用的,不应占用耕地及经济效益高的土地,能间接取得节约用地的效果。

     第2 . 0 . 4 条本条是在工程项目设计中各有关专业共同努力节约用地的前提下,对主体生产工艺设计着重提出的要求。随着时代的前进,科学技术水平不断发展,钢铁工业的主体生产工艺及技术装备水平,亦应相应地进行改革和提高。冶金工业部于1990 年2 月以(90 ) 冶政字第088 号文, 《 冶金部贯彻国务院(关于当前产业政策要点的决定)实施办法 》 ,对此作了具体规定。
     主体生产采用连铸、连轧等新工艺,对节约用地有着明显的效果。如安徽A 钢铁厂高速线材车间与连轧开坯车间联合布置,其用地指标较单独布置的高速线材车间的用地指标低25 % ,但钢铁厂生产规模差异很大,有关条件也不相同,如不考虑国情,不论具体条件,一律采用这类新工艺、新设备是不实际,也是不合适的。因此,本条对此作了限制性的规定。
     “生产设施联合布置,辅助生产设施及其它设施合并或多层布置”,均为节约用地的有效措施,前者,只有在主体生产采用新工艺、新设备时,才能更好地体现。

     第2 . 0 . 5 条钢铁厂总平面布置形式,直接影响厂区的外形和用地面积。为此,在工程项目总平面布置时,应根据建厂的内、外部条件,予以合理确定,使其物料流程短捷,用地节省。如上海A 钢铁厂根据原燃料码头和成品码头分设于厂区两端的特定条件,其总平面布置相应地采用了“一线型”布置形式,在此基础上,将厂区确定为矩形,并使厂内分区用地规整,便于有效和合理利用厂区用地。
     现有一些钢铁厂的总平面布置,功能分区不够明确或完整,使有些辅助生产设施和其它设施没有布置在所服务的生产车间(分区)内。如炼钢的废钢处理设施,多数厂布置在厂区边缘远离炼钢区,不但需倒装运送,且增加了运输线路等设施的用地。合理确定通道宽度,紧凑布置有关设施,充分利用闲散空地,是在满足生产工艺、安全、防火等要求条件下,对节约用地所采取的有效措施。

     第2 . 0 . 6 条本条系根据多年来国内外在工厂建设中,避免多用地和早占地的经验和教训而制定的。如湖南某钢铁厂将后期发展用地预留在厂区内,较长时间未能利用;湖北A 钢铁厂和日本福山钢铁厂将远期工程用地预留在厂区外侧,分期使用土地,效果良好。

     第2 . 0 . 7 条本条规定,不但可以节省大量土(石)方及基础工程量,节约基建费用,且可避免因取、弃土(石)方和因设置台阶边坡占用土地。如四川A 钢铁厂建在自然坡度约为10 %的场地上,由于采用了多台阶布置,正确地确定了各台阶的设计标高,合理设置了挡土墙、护坡等防护设施,使可贵的厂区用地,得以有效的利用,也避免因场地大填、大挖而带来须增加取、弃土(石)方的用地,从而节约了用地。

     第2 . 0 . 8 条目前,国内外在管线综合布置方面,都在着手改变过去那种分散布置状况,而广泛采用集中布置。各种管线在符合技术、安全和经济合理的条件下,采用共架、共杆、共沟或同沟直埋敷设,对减少用地有明显效果。如四川A 、上海A 和湖北A 钢铁厂近年新建、扩建的一些工程项目的管线,就是这样布置的,既便于维修管理,也节约了用地。

     第2 . 0 . 9 条从改善环境、美化厂容考虑, 《 钢铁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 》 (YBJ52 一88 ) 对钢铁企业的绿化用地率和绿化覆盖率作了具体规定,在厂区用地安排上对此规定应予满足。对这一用地安排,应首先考虑充分利用厂区通道、地下管线表层和零散空地进行绿化,以达到尽量减少绿化专门用地面积,从而有效地利用和节约用地。四川某无缝钢管厂本着上述要求,进行绿化,效果良好。

     第2 . 0 . 10 条本条系根据 《 冶金运输及原料处理技术政策和装备政策 》 有关规定制定的。选择厂内运输方式,组成经济合理的综合运输结构,减少铁路运输,增加连续运输和无轨运输的比例,不仅可以取得良好的经营效益,且对节约用地大有好处。上海A 钢铁厂就是一个好的典型实例。

     第2 . 0 . 11 条本条系根据 《 冶金运输及原料处理技术政策和装备政策 》 有关规定制定的。建立贮用合一的料场,既可避免物料二次倒运,也可减少重复用地,提高机械化装备水平,增加物料堆存高度,提高场地利用率,可节约用地。过去,辽宁A 、湖北A 等钢铁厂,由于没有设置贮用合一的料场,且机械化装备水平低,用地面积很大,近几年来通过多次技术改造,改变了原落后状态。如辽宁A 钢铁厂八家子料场,改为机械化装备较高的贮用合一料场后,不仅容量大为增加,并可减少约10hm2 用地面积。

     第2 . 0 . 12 条我国以往的钢铁厂建设中,多追求“大而全”“小而全”,均配有一套完整的生产设施、辅助生产设施及其它设施,不仅增加了基建费用,且增加了厂区用地。目前,此种倾向正在逐步改变。如新建的上海A 钢铁厂,不设耐火材料车间,其耐火材料靠对外协作解决;又如有的厂动力、修理、运输等设施,亦由地区有关部门统筹安排,扩大社会化协作,既减少基建费用,亦可节约用地。

     第2 . 0 . 11条减少冶金渣及工业垃圾堆存用地的根本途径是对其充分综合利用。由于当前冶金渣及工业垃圾的综合利用情况复杂,国家对此尚未作具体规定。因此,对其用地指标,限于当前条件亦未作规定。
冶金渣及工业垃圾尽量利用堆存场地的自然高差翻卸,或采用自卸汽车运输,分层翻卸,以提高堆存高度;或采用固定铁路线翻卸,用挖土机配合自卸汽车转运等方式,均为可减少堆存用地的有效措施。

     第2 . 0 . 14 条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的用地一般是紧张的。因此,对现有场地和设施应认真研究予以充分利用,既能节约建设费用,加快建设速度,并可收到不征或少征用地的效果。

     第三章厂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第一节钢铁厂

     第3 . 1 . 2 条本条所规定的用地指标,系根据十七个钢铁厂的用地指标调研报告和按设计规模档次编写的四份用地指标综合专题报告,经综合分析、运用对比、置换等方法制定的。设计规模档次,系根据我国现有一些钢铁厂原设计分期和实际发展规模以及今后新厂设计较为合理分期的设计规模,其用地指标较有规律的差异,而划分为:30 一60 、>60 一120 、> 120 一300 、>300一700 万t / a 四个规模档次。年产钢小于30 万t 的钢铁厂,用地情况复杂,且今后新建厂甚少;年产钢大于700万t 的钢铁厂,国内虽有个别老厂,但由于历史条件所限,不断改建,扩建,使生产系统多、车间等组成复杂,用地指标没有代表性,不能作为制定用地指标之基础。因此,对年产钢小于30 万t 和大于700 万t 的钢铁厂的用地指标,未作规定。各设计规模档次用地指标的制定依据,分述如下:
     一、年产30 一60 万t 钢铁厂
     本规模档次所规定的用地指标,系根据八个钢铁厂的用地指标调研报告(或调查统计资料)和本规模档次的综合专题报告,经综合分析制定的。本规模档次的厂有关用地资料,见附表3 . 1 . 2 一1 。


     上表所列钢铁厂多数始建于五十或六十年代,原设计规模都较小。如浙江某钢铁厂1956 年设计年产钢仅5 万t 。有的厂生产后,设计规模不断增加,而实际产量远未达到。如陕西某钢铁厂1978 年编制的“改造发展规划”为年产钢50 万t ,而1987 年实际产钢量仅约5 万t ,这就使该厂实际用地指标特高。这些厂由于受历史等条件所限,普遍存在着主体设备能力小,数量多,设计规模多数大幅度的变更,厂内基本上为铁路运输方式,加之,现钢产量未能达到设计要求,使用地普遍过大,而实际用地指标,一般较高,但从一些厂近年生产发展和在用地等方面所具有的一定潜力来看,在一定时间内,是有条件实现近年设计规模的,其相应的用地指标,则比较合理。按附表3 . 1 . 2 一1 所列各厂合理用地指标进行数理分析,依其发生频率绘制直方图,呈负指数分布,按累计频率75%为限,得其用地指标为5 . 0~3 . 0m2 / t ,但以4 . 0~3 . 2 m2 / t的频率较高。
     此外,浙江、福建某钢铁厂实际和合理用地指标都较低,这两个厂主要是主体设备能力基本协调,用地指标基本合理;陕西、江西B 钢铁厂在达到近年设计规模时,其用地指标也比较合理。在新建类似设计规模的钢铁厂时,从生产工艺、车间组成、运输方式上,将比上述厂定有改进,则其用地指标,亦将有所降低。因此,本规模档次用地指标,在上述四个厂合理用地指标和数理分析的基础上,按其设计规模大小不同等条件,作了适当地调整,规定为4 . 0 ~ 3 . 0m2 / t。
     三、年产>60 一120万t 钢铁厂本规模档次所规定的用地指标,系根据五个钢铁厂的用地指标调研报告和本设计规模档次综合专题报告,经综合分析制定的。本规模档次的厂有关用地资料,见附表3 1 2 一2 。

上表所列五个钢铁厂,除山东B 钢铁厂为七十年代初始建外,其它厂均始建于五十年代。这些厂原设计年产钢量均在60 万t 以下。建厂后各厂不断地改、扩建,生产均有较大的发展,有的厂实际年产钢量已超过60 万t 。根据这些厂近年设计文件,在今后一定时期内,其年产钢量,分别将达到60 一120 万t 。
     这些厂限于历史条件,原设划规模较小,主体设备能力小,生产工艺较落后,建厂后,工厂又不断地改、扩建,但因受种种条件的限制和影响,使厂区用地较大,且现产量未能达到设计要求,故反映到实际用地指标上,有些厂很不合理。如广西、山东B 钢铁厂,实际用地指标均在10 m2 / t左右,江苏B 钢铁厂也超过了8 m2/ t,其中广西某钢铁厂,由于规模多变,且变化幅度又大,使预留发展用地也过大,加之,焦化等工程项目新旧替换,重复用地等等原因,其不合理用地约达117h m2,占厂区实际用地面积的1 / 3 。这显然是不合理的。也有的厂,受上述因素影响较少。其实际用地指标较为合理。如河南、河北C 钢铁厂,实际用地指标分别为3 . 13 m2 / t和3 . 22 m2 / t。从这些厂近年设计文件表明,当达到设计规模时,其用地指标,一般说比较合适。
     河南某钢铁厂实际用地指标为3 . 13 m2 / t,其合理用地指标为2 . 90 m2 / t,总的说来尚偏高。该厂基础条件较好,当钢产量由1987 年近70 万t 发展到90 万t 规模应是可能的,其用地指标则为2 . 46 m2 / t;河北C 钢铁厂现钢产量较高;基础条件也较好。当达到近年设计规模时,其用地指标则为3 . 15 m2 / t;广西某钢铁厂当达到近年设计规模时,现厂区大量空闲用地等可得以利用,其用地指标,则为3 . 00 m2 / t。因此,本规模档次用地指标,在河南、河北C 、广西某钢铁厂合理用地指标的基础上,按其设计规模大小不同等条件,作了适当地调整,规定为3 . 0~2 . 5 m2 / t 。
     三、年产>120 一300 万t 钢铁厂
     本规模档次所规定的用地指标,系根据三个钢铁厂的用地指标调研报告(或调查统计资料)及本规模档次综合专题报告,经综合分析制定的,本规模档次的厂有关用地资料。见附表312 一3 。


     四川A 钢铁厂原设计规模为年产钢150 万t ,用地指标较低(1 . 36 m2 / t),后因生产逐步配套、完善,用地面积相应增大。1987 年钢产量为181 . 57 万t 时,用地指标为2 . 18 m2 / t 。该厂因位于山区地带,扣除挡土墙、边坡等用地面积,其合理用地指标为2 . 12 m2 / t;当达到二期设计规模年产钢250 万t 时,其合理用地指标为2 . 34 m2 / t。
     辽宁B 、山西A 两个钢铁厂都是在解放前老厂的基础上逐步扩建而形成的大型钢铁厂。其共同点是车间组成较复杂,生产工艺较落后,原料场分散及机械化水平低,其中山西A 钢铁厂还保留小型炼铁、炼钢设备和大车铸工艺,这些,都增大了用地面积,因此,上述两厂实际用地指标,分别达2 . 84 、2 . 63 m2 / t 。
     上述三个厂均以铁路运输为主,铁路约占厂区用地面积的1 / 5 (四川A 钢铁厂)和1 / 3 (山西A 、辽宁B 钢铁厂),这对增加用地面积有着较大的影响。随着生产的发展,山西A 、辽宁B 钢铁厂当达到设计规模时,其用地指标还可降低。从上述情况和资料分析表明,这些厂的用地面积,在某种有利的条件下,尚有一定的潜力,但另一方面,也应考虑到有些厂规模较小、车间组成较多,外协条件较差等等不利因素,影响到用地的增加。因此,本规模档次用地指标,在上述三个厂合理用地指标的基础上,按其设计规模大小不同等条件作了适当调整,规定为2 . 5 一2 . 0 m2 / t。
     四、年产>300~700 万t 钢的钢铁厂
     本规模档次所规定的用地指标,系根据上海A 、湖北A 钢铁厂用地指标调研报告及其综合专题报告和以这两个厂为基础,类比置换的四个钢铁厂(见附表3 , 1 . 2 一6 )的用地指标,并参照日本大分钢铁厂用地指标,经综合分析后,取其置换的四个钢铁厂的低值与高值作为限制值制定的。本规模档次的厂有关用地资料,见附表3 . 1 . 2 一4 。


     (一)用地指标低值(1 . 5m2 八)的确定
用地指标低值,系根据附表3 . 1 . 2 一6 中上(I )用地指标确定的。上(I )系根据我国近期建设的上海A 钢铁厂合理用地指标(1 . 63 m2 / t)类比置换而得,经置换后的上(I )除将上海A 钢铁厂半连铸置换成全连铸、取消初轧车间、增加耐火材料车间、通道宽度按有关规范规定减窄外,其余均同上海A 钢铁厂。故其生产连续性更强,用地更为合理。因此,可以认为,置换后的上(I )用地指标(l . 50 m2 / t)是比较先进。
     上(I )与国外生产规模相近的日本大分钢铁厂用地指标(国外先进)相比,在类同的条件下,其用地指标也相接近,见附表3 . 1 . 2 一5 及其说明。


     1 .表中大分(I )产量(648 . 5 万t / a ) ,系由大分产量(745 万t / a )置换而得,以便与上(I ) 产量一致,利于两者用地面积类比。 
     2 .大分(I )各车间(设施)用地面积,系按大分(I )与大分产量置换比例,由大分相应车间(设施)用地面积转换而得。这种转换方法,虽对有的车间(设施)用地面积可能有较大出入,但总的用地面积不会有什么出入,因两者用地指标是一致的。 
     3 .从表中可看出,大分(I )用地指标所以较上(I )先进,主要原因是: 
     ( 1 )修理设施基本外协,没有耐火材料车间及石灰焙烧设施,少用地104 . 03h m2;
      ( 2 )原、燃料设施中无动力煤场,仓库及堆场用地少,少用地123 . 76h m2; 
     ( 3 )炼焦炉型大,化产设施无精苯,轧钢车间合并多,少用地112 . 83h m2; 
     ( 4 )生产经营设施少,少用地11 , 62h m2; 
     ( 5 )各主体车间(设施)之间通道(含道路)宽度较小。这部分少用地已包括在各主体车间(设施)用地内,故不另计。
     上述主要因素共少用地352 . 24h m2,等于大分(I )较上(l )少用地总数(396 . 69h m2)的89 %。因此,大分钢铁厂如果不具备上述主要因素及表中有关因素,则该厂用地指标将接近上( I )用地指标1 . 5 m2 / t,也就是说,上(I )如果具备上述主要因素及表中有关因素,则上(I ) 将接近大分钢铁厂用地指标0 . 89 m2 / t。
     (二)用地指标高值(2 . 0 m2 / t)的确定
     用地指标的高值,系根据附表3 . 1 . 2 一6 中湖(I )用地指标确定的。湖(I )系在湖北A 钢铁厂现有各项设施及钢产量的条件下,按合理用地而得出的用地指标(2 . 24 m2 / t),亦即在湖北A 钢铁厂的基础上,再将除轧钢外的主体车间,按合适的主体设备置换而得。
     湖北A 钢铁厂由于历史等条件的限制,一些主体设备设计能力小、数量多,在此基础上置换的湖(I )用地指标,在本规模档次的厂中是高值。因此,按湖北A 钢铁厂置换的湖(I )用地指标(2 . 0 m2 / t)相应的也是本规模档次用地指标的高值。
     上述各规模档次钢铁厂规定的用地指标,主要根据有关钢铁厂调查统计资料,经综合分析后制定的。这些调查统计资料经分析后表明:生产车间(设施)用地,一般占厂区用地的 50 一55 % ;辅助生产设施和其它设施一般占45 %一50 %。据此,按各规模档次钢铁厂典型车间组成及相应的用地指标等列如附表3 . 1 . 2 一7 ,所得各规模档次钢铁厂的用地指标,也符合本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值。


    

     第二节特殊钢厂

     第3 . 2 . 1 条炼钢厂按其性质,一般分为普通钢厂和特殊钢厂两类。普通钢厂的炼钢设备主要为转炉;特殊钢厂的炼钢设备主要为电炉。电炉可冶炼含有某种特定合金元素的特殊钢,也可冶炼一般优质钢。因此,用电炉炼钢的炼钢厂,不均是特殊钢厂,但为了区别于普通钢厂和编制本建设用地指标所需,故对凡用电炉炼钢的炼钢厂,本建设用地指标均称为特殊钢厂。
     根据调查统计的现有一些特殊钢厂用地有关资料来看,有的厂厂区建有耐火材料车间或施工单位有关用地,甚至还有职工居住区,这对用地指标影响较大。因此,本条对特殊钢厂厂区用地所包括的有关设施,从大的方面特作了规定。其中,其它设施包括了生产管理区(厂前区)有关设施用地,但不包括科研设施(如天津某无缝钢管厂的科研中心占厂区用地面积约5 . 4 万m2)用地,因这一设施一般厂都没有,也可不占用厂区内可贵的用地。故本节所规定的用地指标,未包括该项用地。

     第3 . 2 . 2 条本条所规定的用地指标,系根据五个特殊钢厂用地指标综合专题报告和三个特殊钢厂用地统计资料,经综合分析后制定的。主要情况说明如下:
     一、各厂有关用地资料
     各厂有关用地资料,见附表3 . 2 . 2 一1 。


     二、规模档次的划分
     从附表3 . 2 . 2 一1 各厂实际产量和近年设计或能实现的钢产量,归纳为三个规模档次较为合理,见附表3 . 2 . 2 一2 。


     三、各规模档次的用地指标
     (一)<15万t 规模档次的用地指标
现有<15 万t 规模档次的厂,调查统计了四川C 特殊钢厂,其合理用地指标为3 . 94m2 / t 。本厂有3 座10t 和1 座5t 电炉,有四个主体车间。按合理用地面积计算,生产设施用地面积仅占厂区用地面积约23 % (实际约20 % ) ,而辅助生产和其它设施用地面积约占厂区用地面积约77 % (实际约80 % )。本厂在用地面积方面虽有其有利的一面(在本规模档次中电炉吨位较大,主体车间较少),但也有其不利的一面(辅助生产等设施用地大)。因此,将其用地指标3 . 92 m2 / t,规定为本规模档次的高值。如在此基础上,将其辅助生产等设施用地面积,降低到为厂区用地面积的60 %(其它6 个特殊钢厂辅助生产等设施用地面积,平均为厂区用地面积的55 % ) , 按此计算的用地指标为3 . 5 m2 / t,规定为本设计规模档次的低值。在此基础上作适当调整。因此,将其用地指标范围,规定为4 . 0 一3 . 5 m2 / t 。
     (二)15 ~ 50 万t 规模档次的用地指标现有15 一50 万t 规模档次的厂、有四川A 、河南、四川B 、青海某特殊钢厂。这四个厂的合理用地指标,分别为2 . 52 、3 . 12 、3 . 20 、4 . 67 m2 / t。总的说来,其用地指标多数偏高。其中青海某特殊钢厂高达4 . 67 m2 / t,主要是由于该厂有八个主体车间,且受利用老厂、迁就现实等历史和自然条件的限制,使用地指标很高。其它三个厂用地指标为2 . 52 一3 . 20 m2 / t,比较合适,其中,河南某特殊钢厂为七十年代设计和建成的厂,虽在建设中工厂性质有所改变,但总平面布置还是比较合理,且主体车间少,生产工艺较先进,有一定的代表性;四川A 特殊钢厂,主体车间少,总平面布置基本合理,其合理用地指标为2 . 52 m2 / t,也有一定的代表性。因此,本规模档次用地指标,在四川A 、河南、四川B 三个特殊钢厂用地指标(2 . 52 ~3 . 20 m2 / t)的基础上作适当调整,将其用地指标范围,规定为3 . 5 一2 . 5 m2 / t。
     (三)> 50 万t 规模档次的用地指标
     现有>50 万t 设计规模档次的厂,有上海、湖北、天津某特殊钢厂。其中,上海某特殊钢厂用地指标最低(l . 99 m2 / t) ,其它厂均较高。湖北某特殊钢厂,车间组成多,还有平炉、铁路多,总平面布置也不够合理,实际用地指标为3 . 08 m2 / t,合理的用地指标为2 . 62 m2 / t ,均偏高。该厂设计钢产量80 万t 时,用地面积增加了118hm2,主要是用于增加热轧带钢、冷轧带钢、无缝钢管、冷拨等8 个轧钢车间,钢产量虽然增加到80 万t ,而用地指标反而提高到3 . 19 m2 / t,使本来就偏高的用地指标更加高了,当钢产量达到100 万t 时,用地指标为2 . 54 m2 / t,也仍偏高。天津某特殊钢厂为新设计的厂,主体车间少且联合布置,其合理用地指标为2 , 19m2/ t ,有一定的代表性。因此,本规模档次用地指标,在天津某特殊钢厂和湖北某特殊钢厂最终设计规模用地指标(2 . 19~ 2 . 55 m2 / t )的基础上,考虑有可能采取某些节约用地措施和适当提高产量,将其用地指标范围,规定为2 . 5 一2 . 0 m2 / t 。

     第三节铁合金厂

     第3 . 3 . 2 条本条所规定的用地指标,系根据我国有代表性的十个铁合金厂(其中有的为新设计的厂)的5 份用地指标调研报告和用地指标综合专题报告,经综合分析制定的。根据所调查统计的一些铁合金厂近年实际和设计规模,其用地指标较有规律的差异,故划分为:< 5 、5 ~ < 10 、>10 万t / a 铁合金厂三个规模档次。
     各规模档次用地指标的制定依据,分述如下:
     一、年产<5 万t的铁合金厂
     本规模档次所规定的用地指标,系根据四个铁合金厂的设计资料,经综合分析制定的。本规模档次的厂有关用地资料,见附表3 . 3 . 2 一1 。


     上表所列四个铁合金厂,近年设计规模为1 . 80 一2 . 70 万t ,用地指标为4 . 74 ~ 5 . 83 m2/ t , 相差较大。其中,山西A 铁合金厂用地指标较低,为4 . 74 m2/ t;河北某铁合金厂用地指标较高,为5 . 83 m2/ t ;宁夏某铁合金厂和山西B 铁合金厂的用地指标分别为4 . 89 m2/ t 和5 . 00 m2/ t,其与山西A 铁合金厂的用地指标相差不多,均接近或等于5 . 00 m2/ t。这四个厂均是近年新设计的厂,其技术、装备水平对今后新建年产<5 万t 的铁合金厂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因此,本规模档次的用地指标,在上述四个厂用地指标的基础上,作适当地调整,规定为6 . 0 ~ 5 . 0 m2/ t 。
     二、年产5 一<10 万t 铁合金厂
     本规模档次所规定的用地指标,系根据四个铁合金厂调查统计资料,经综合分析制定的。本规模档次的厂有关用地资料,见附表3 . 3 . 2 一2 。


     上表所列四个铁合金厂近年实际产量为5 . 73 ~ 9 . 08 万t / a ,用地指标为3 . 13~ 6 . 54 m2/ t 。其中,辽宁某铁合金厂,原设计规模很小,后逐步发展到现在生产规模,由于受条件所限,使用地指标偏高;湖南某铁合金厂,因第三车间生产产量很低的金属铬(仅0 . 11万t / a ) ,但车间用地面积却达8 . 94 万m2, (该车间用地指标高达 81m2/ t),使全厂用地指标大为增加,如扣除该车间用地面积和产量,则全厂用地指标可下降到5 . 25 m2/ t;四川某铁合金厂,按近年产量8 . 16 万t / a ,用地面积25 . 55 万m2计,用地指标为3 . 13 m2/ t,如按该厂扩建后规模约10 . 2 万t ,用地面积为42 . 06hm2计,则用地指标为4 . 12 m2/ t,该厂用地指标总的来说,在本规模档次中是较低的;贵州某铁合金厂,实际用地指标为5 . 58 m2/ t,该厂用地面积,包括至今未生产的球团和高炉两个车间6hm “用地面积,如将其扣除,则厂区合理用地面积为43 . 85hm2,合理用地指标则为4 . 83 m2/ t。因此,本规模档次用地指标,考虑在四川、贵州铁合金厂合理用地指标4 . 12 ~ 4 . 83 m2/ t的基础上,作适当地调整,规定为5 . 0 一4 . 0m2 / t 。
     三、年产>10 万t 铁合金厂
     本规模档次所规定的用地指标,系根据五个铁合金厂调查或设计统计资料,经综合分析制定的。本规模档次的各厂有关用地资料,见附表3 . 3 . 2 一3 。


     上表所列的五个铁合金厂,近年实际产量为5 . 82 ~ 12 . 50 万t / a ,用地指标为3 . 13 ~ 10 . 00m2/ t ;近年设计产量为10 . 20 ~32 . 00 万t / a ,用地指标为2 . 92 ~6 . 28m2/ t,产量和用地指标相差均较大。其中,贵州某铁合金厂,当达到近年设计产量(18 万t / a )时,其用地指标为3 . 4m2/ t,如扣除厂内长期未生产的球团和高炉两个车间6 . 85hm2用地面积,则厂区用地为54 . 55hm2,合理用地指标为3 . 03m2/ t;湖北某铁合金厂为新设计的厂,设备配置、总平面布置等均较合理,设计分两期建设,该厂近期设计产量较小,其用地指标较高,但达到远期设计产量时,产量增加近1 . 3 倍,而用地面积仅增加约6 % ,其用地指标下降至2 . 92m2/ t 。甘肃、四川、湖南某铁合金厂,由于种种条件的不同,使实际用地指标相互差异较大,但从这三个厂近年设计产量相差不大,用地指标基本相同的情况来看,其用地指标有一定的代表性。因此,本规模档次用地指标,考虑在湖北、贵州铁合金厂合理用地指标(2 . 92 、3 . 03m2/ t)和甘肃、湖南、四川某铁合金厂合理用地指标(4 . 0 、4 . 07 、4 , 12m2/ t)的基础上,作适当地调整,规定为4 . 0~3 . 0m2/ t。
     此外,由于铁合金品种较多,产量差别很大,对用地指标的影响也较大。如湖南某铁合金厂生产金属铬,其车间用地指标高达 81m2/ t,对全厂用地指标影响较大。因此,在本条表3 . 3 . 2 下面“注”中,对生产金属铬等产量低的铁合金车间,特注明“其用地指标可适当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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