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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部门:中国核工业总公司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土地管理局
施行日期:1993 年12 月l 日
关于批准发布 《 核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 的通知
建标 〔1993 〕778 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厅)、计委(计经委)、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解放军土地管理局
根据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 〔1987 〕 国土 〔 建 〕 字第144 号和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 〔1989 〕 国土 〔 建 〕 字第169 号文的要求,按照国家计委计综合〔1990〕160 号文的安排,由中国核工业总公司负责编制的 《 核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 ,业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为全国统一的建设用地指标予以发布,自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本建设用地指标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其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国核工业总公司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
一九九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编制说明
《 核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 是根据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 〔1987 〕 国土 〔 建 〕 字第144 号和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 〔1989 〕 国土 〔 建 〕 字第169 号文的要求,按照国家计委计综合 〔1990 〕160 号文的安排,由中国核工业总公司负责主编,具体由中国核工业总公司定额站组织核工业总公司所属第二、第四、第五、第七研究设计院及上海核工程研究设计院共同编制的。
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分析验证了大量资料,遵循国家有关经济建设和建设用地管理的法律、法规,从我国的国情出发,结合核工业工程项目的建设特点,进行了分析测算和模拟设计,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最后由中国核工业总公司召开全国会议审查,并由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复审定稿。
本建设用地指标共分六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合理和节约用地的基本规定、铀矿冶工程建设用地指标、核燃料元件厂工程建设用地指标、核电站工程建设用地指标、辐照站和其它核工程建设用地指标等。
本建设用地指标系初次编制,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国家土地管理局建设用地管理司(邮政编码100081 ,北京西直门外大柳树路21 号)和中国核工业总公司计划局(邮政编码100822 ,北京西城三里河南三巷一号),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国核工业总公司
1992 年12 月31 日
第一章总则
第1 . 0 . 1 条为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对核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科学管理,提高土地利用率,确保安全,促进核工业发展,制定本建设用地指标。
第1 . 0 . 2 条本建设用地指标是编制和审批核工业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项目建设用地规模的依据;是编审初步设计文件,核定和审批建设项目用地面积的尺度。
第1 . 0 . 3 条本建设用地指标适用于核工业新建工程项目。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1 . 0 . 4 条核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包括生产设施及相应的辅助生产、行政管理和厂区生活服务设施的建设用地,未包括厂区以外的项目及生活福利设施的建设用地。核电站和铀同位素分离厂还包括非居住区用地。
第1 . 0 . 5 条核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正确处理工业与农业用地的关系,切实做到科学、合理、节约用地。
第1 . 0 . 6 条核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除执行本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合理和节约用地的基本规定
第2 . 0 . 1条核工业工程项目的厂址选择,应充分利用山地、荒地、力求不占少占农田。核电站应选在低山丘陵、滨海、滨河地区。
第2 . 0 . 2 条核工业工程项目的建设,应注重提高和改进主体生产工艺及技术装备水平,确定经济合理的建设规模。
第2 . 0 . 3 条新建核工业工程项目,应在国家统一规划下建设国家核废物处置中心,以缩短废物在厂区内贮存周期,减少建设用地。
第2 . 0 . 4 条厂区总平面布置应统一规划、合理安排,主要生产与辅助生产建筑物,在满足工艺流程、防火、防爆及卫生防护等要求的条件下,应尽量合并。必要时,在局部地段可设置防火、防爆墙,以减少空隙地带。
第2 . 0 . 5 条行政管理及厂区生活服务设施应根据其使用功能,进行平面空间的合理组合,设计为综合性建筑。
第2 . 0 . 6 条厂区各种管线在符合工艺技术、安全的条件下,应尽量采用共架、共沟方式敷设;在大型管道地面上部,有条件时,可适当布置一些轻型建筑物,以节约用地。
第2 . 0 . 7条厂区绿化应充分利用厂区通道、地下管线表层、山地、坡地和零散空地,提高绿化覆盖率。
第2 . 0 . 8 条机修、仪修、运输、消防等辅助设施,应尽量与当地有关部门协作,减少工程项目或缩小规模。第三章铀矿冶工程建设用地指标
第一节技术条件
第3 . 1 . 1 条工艺流程及主要设备:一、铀矿山主要为井下开采,生产工艺为:凿岩一爆破一采场支护及采空区充填。主要设备有:凿岩机、钻机、装运机以及提升、通风、排水、动力设备等。二、铀水冶厂分酸法、碱法两类,主要生产工艺为:破碎一磨矿一浸出一吸附(酸法)或逆流洗涤(碱法)一萃取一结晶一过滤一成品。主要设备有:破碎机、磨机、浸出塔、吸附塔、浓密机、萃取槽、过滤机等。
第3 . 1 . 2 条运输方式:以无轨运输为主。
第3 . 1 . 3 条场地条件:地面坡度小于或等于5 %。
第3 . 1 . 4 条协作条件:铀矿冶工程所需主要生产设备及原材料均由有关专业厂供应。厂、矿具有一定的仓储设施及维修能力,一般机修、电修、仪修、除大修外的汽修等均自行承担。
第3 . 1 . 5 条本建设用地指标中未规定废石场、尾矿库用地。废石场、尾矿库的建设用地,应坚持科学合理、节约用地的原则,根据设计容量的大小选择在工程附近的荒地或废地上,并应尽量利用采空区、废坑、废洞,以少占耕地,在保证安全的条件下,应合理提高堆置高度,以节约用地;同时还应考虑辐射防护对周围环境的要求。
第3 . 1 . 6 条项目条件与上述情况差别较大时,其建设用地应根据具体情况经技术经济论证后进行调整。
第二节铀矿山建设用地指标
第3 . 2 . 1 条铀矿山建设用地由下列项目用地组成:
一、主要生产:包括井口房(井塔)、标准源棚、检查站、提升机房、矿仓、废石仓以及地表工艺设施等。
二、辅助生产:包括锻钎机房、通风机房、物化室、剂量防护室、坑木加工及堆场、支护预制场地、充填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等。
三、公用工程:包括变电所、空压机房、锅炉房、煤场、泵房、水池及冷却设施等。
四、仓库及维修:包括矿车、电机车修理、机修、电修、汽修以及技术材料库、水泥库、木材砂石堆场、劳保用品库、车库等。
五、行政管理及厂区生活服务设施:包括办公室、浴室、洗衣房等。
第3 . 2 . 2 条铀矿山建设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3 . 2 . 2 的规定。
第3 . 2 . 3 条铀矿山建筑系数不应小于表3 . 2 . 3 的规定。

第三节铀水冶厂建设用地指标
第3 . 3 . 1 条铀水冶厂建设用地由下列项目用地组成:
一、主要生产:包括原矿仓、碎矿、磨矿厂房及其所联系的皮带廊,浸出、吸附、萃取厂房以及浓密池等。
二、辅助生产:包括石灰乳、酸碱液、絮凝剂等制备厂房和物化室、中心试验室、扩大实验室、剂量防护室、矿石称量站、污水处理设施等。
三、公用工程:包括变电所、空压机房、锅炉房、煤棚、水池、水塔、冷却设施等。
四、维修及仓库:包括机修、汽修、电修、仪修、土木维修以及成品库、酸碱库、五金材料库、备品备件库、化工原料库、劳保用品库、汽车库等。
五、行政管理及厂区生活服务设施:包括办公室、浴室、洗衣室等。
第3 . 3 . 2 条铀水冶厂建设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3 . 3 . 2 规定。

第3 . 3 . 3 条铀水冶厂建筑系数不应小于表3 . 3 . 3 的规定。

第四节堆漫厂和地浸厂建设用地指标
第3 . 4 . 1 条堆浸厂、地浸厂建设用地分别由下列项目用地组成:
一、堆浸厂:包括地上堆浸和地下堆浸两类。地上堆浸厂地表有堆浸、堆碴场地,地下堆浸厂地表有三分之一矿量的堆浸、堆碴场地。其水冶部分的项目组成与水冶厂相似,但无破碎、磨矿、浸出厂房。
二、地浸厂:矿山部分有钻孔场地(抽液孔、注液孔和管网)、公用工程、仓库及维修、行政管理及厂区生活服务设施等。水冶部分其项目组成与水冶厂相似,但无破碎、磨矿、浸出部分,无废石场和尾矿库。
第3 . 4 . 2 条堆浸厂、地浸厂建设用地指标的确定,宜分别符合下列规定:
一、堆浸厂建设用地指标可参照同规模水冶厂建设用地指标乘以七.7 的系数确定(不含堆浸场地及尾矿库用地)。
二、地浸厂:矿山部分建设用地指标可参照同规模的铀矿山;水冶部分建设用地指标可参照同规模的铀水冶厂建设用地指标乘以0 . 7 的系数确定。
第四章核燃料元件厂建设用地指标第一节技术条件
第4 . 1 . 1 条建设规模及产品方案:年产200t 压水堆型核电站的燃料组件及相关组件。
第4 . 1 . 2 条工艺流程及主要设备:
工艺流程:
UF6~ UO2粉末→UO2芯块→燃料棒
格架及零部件制造 →燃料组件
控制棒 →相关组件
主要设备:化工转换设备、芯块制造设备、然料棒制造设备、燃料组件及相关组件制造设备。
第4 . 1 . 3 条运输方式:原料由铁路专用线直接运到厂内,产品由专用运输容器经铁路一公路运输。其他物料也由铁路一公路运输。
第4 . 1 . 4 条场地条件:地形比较平坦,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良好。
第二节核燃料元件厂建设用地指标
第4 . 2 . 1 条核燃料元件厂建设用地由下列项目用地组成:
一、主工艺生产区:包括化工转换车间、燃料芯块制备车间、燃料棒及燃料组件制造车间、可燃毒物棒及控制棒制造车间、格架及结构件加工车间等。
二、辅助生产区:包括理化分析、计量检测、安全防护技术、洗衣房、送排风系统、三废处理等。
三、公用工程区:包括锅炉房、堆煤场、灰渣场、变配电站、冷冻站、空压站、氢气站、液氮站、水池、水塔等。
四、维修区:包括常规机修、电修、仪修,污染机修、电修、仪修及土木维修等。
五、库房区:包括UF 。库、原材料库、一般材料库、仪器仪表库、备品备件库、试剂库、酸库、专用运输车辆及运输容器库、消防车库、汽车库等。
六、行政管理及厂区生活服务设施区:包括厂办公楼、计算中心、资料数据中心通讯中心、食堂、医务所、小车库、门卫等。
第4 . 2 . 2 条核燃料元件厂建设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4 . 2 . 2 的规定。
第4 . 2 . 3 条核燃料元件厂建筑系数不应小于25 %。
第4 . 2 . 4 条核燃料元件厂分区建设用地指标不应大于表4 . 2 . 4 的规定。

第五章核电站建设用地指标
第一节技术条件
第5 . 1 . 1 条建设规模:一台电功率为300MW 压水堆核电站和二台电功率为900MW 压水堆(共用一个核辅助厂房)。
厂区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周期为10a。
第5 . 1 . 2 条向国家电网输送的电压和电量符合表5 . 1 . 2 的规定。

第5 . 1 . 3 条工艺流程及主要设备:核电站的三回路系统为直流冷却式。一回路系统主要设备有反应堆、蒸汽发生器、主泵、稳压器、冷却剂管道等。二回路系统主要设备有汽轮发电机组,凝结水系统,给水泵系统等。
第5 . 1 . 4 条运输方式:以无轨运输为主。
第5 . 1 . 5 条场地条件:场地地形为面海的山前丘陵地带或紧靠大江(大湖)的平原低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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