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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部门: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土地管理局
旅行日期:1993 年3 月1 日
关于批准发布 《 兵器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 的通知
建标 〔1992 〕940 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委(计经委)、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计划单列市建委、计委、土地(国土)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
根据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 《 关于印发<关于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指标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1987〕国土[建] 字第144 号)和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编制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1989〕国土[建]字第169 号)、国家计委 《 关于印发<一九八八年工程建设标准制订计划>等的通知》(计标 〔1988〕281 号)的要求,由机械电子工业部负责编制的 《 兵器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 ,业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为全国统一的建设用地指标予以发布,自1933 年 3 月1 日起施行。
本建设用地指标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其具体解释工作,由机械电子工业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编制说明
《 兵器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 是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计标[1988]281 号 《 关于印发(一九八八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制订计划)等的通知 》 的要求,由我公司主编,兵器工业第五设计研究院、第六设计研究院组成编制组共同编制的。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分析了与本建设用地指标有关的工厂用地方面的情况和资料;总结了多年来在兵器工业机械,火、化工工程项目建设中行之有效的、合理利用土地的经验;吸取了近年来工艺技术发展和设计研究的成果,对典型项目进行了规划方案论证;广泛征求有关单位的意见,并经兵器工业总公司审查会议论证;广泛征求有关单位的意见,并经兵器工业总公司审查会议,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建设用地指标共分五章,主要内容有:总则,合理和节约用地的基本规定,火炮行业大口径地面炮厂建设用地指标,弹药行业大口径榴弹弹体装药厂建设用地指标,炸药行业粉状按梯炸药厂建设用地指标。
鉴于兵器工业产品门类繁多,按照急用先编的原则,本次先编出部分项目的建设用地指标。在施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寄兵器工业第五设计研究院(邮政编码100053 北京第55 号信箱),和国家土地管理局建设用地司(邮政编码:100081 ,北京西直门外大柳树路21 号)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
1992 年6 月
第一章总则
第1 . 0 . 1 条为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对建设用地的科学管理,适应兵器工业工程项目建设合理的用地需要和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提高土地利用率,制定本建设用地指标。
第1 . 0 . 2 条本建设用地指标是编制和审批兵器工业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项目建设用地规模的依据;是编审初步设计文件,核定和审批建设项目用地面积的尺度。
第1 . 0 . 3 条本建设用地指标适用于兵器工业新建工程项目;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1 . 0 . 4 条本建设用地指标包括工厂主要生产、辅助生产、公用工程、仓贮运输、行政管理和厂区生活服务设施等项建设用地;未包括厂外工程及居住区的建设用地,也未包括厂外安全用地和卫生防护用地。
第1 . 0 . 5 条兵器工业工程项目建设,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土地管理和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正确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与其他用地的关系,切实做到科学、合理、节约用地。
第1 . 0 . 6 条兵器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除执行本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指标的要求。
第二章合理和节约用地的基本规定
第2 . 0 . 1 条兵器工业工程项目建设,应根据国防建设需要和兵器行业发展规划,综合考虑资源、动力、市场等条件,确定经济合理的建设规模。
第2 . 0 . 2 条兵器工业工程项目厂址的选择,应符合当地城镇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条件利用荒地和劣地的,不应占耕地及经济效益高的土地。
第2 . 0 . 3 条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应统筹规划、近远结合。近期建设用地宜合理集中,远期建设用地预留在厂外。在厂区内预留用地应经过论证。分期建设项目的用地应分期征用。
第2 . 0 . 4 条工程项目的总平面布置应经多方案比较确定,并从技术经济方面论证用地的合理性。
第2 . 0 . 5 条工程项目建设应贯彻专业化协作原则,扩大协作范围,减少工厂组成项目。
第2 . 0 . 6 条在技术经济合理的条件下,工程项目建设应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装备,缩短工艺流程,减少建设用地面积。
第2 . 0 . 7 条工程项目的运输方式宜以无轨运输为主。当必须采用铁路运输时,厂区铁路线的布置,应减少线路数量,缩短线路长度,少设弯道。
第2 . 0 . 8 条厂区内生产联系密切、性质相近的车间、仓库和辅助建筑物,在满足生产安全、卫生的条件下,应建成联合厂(库)房或采用多层厂(库)房。
第2 . 0 . 9 条厂区通道宽度应根据使用功能计算确定。在保证安全的条件下,架空管线宜共架布置,埋地管线宜共沟布置。
第2 . 0 . 10 条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充分合理利用现有场地和各项设施,减少新征土地。
第三章火炮行业建设用地指标第一节大口径地面炮厂
第3. 1 . 1 条大口径地面炮厂建设用地指标,按下列技术条件编制:
一、建设规模按以下三种生产纲领制定:
l 、130mm 加农炮,152mm 加农炮或152mm 加农榴弹炮,年产500 门;
2 、130mm 加农炮,152mm 加农炮或152mm 加农榴弹炮,年产300 门;
3 、155mm 加农榴弹炮,年产200 门。
二、主要生产工艺和设备:炮管采用自紧工艺;机械加工采用少量数控机床和加工中心,其余采用通用加工设备。
三、生产协作:产品铸钢件和锻件外协;光学瞄准具、液压元件、轴承、炮用轮胎、电气元件、皮布制件外协或外购;精密机床修理、大型电机和变压器修理、汽车大修均外协。
四、生产班制:主要生产车间为二班制。
五、运输方式:工厂对外运输采用汽车;厂内各建筑物之间的运输主要采用汽车,部分采用叉车和手推车。
六、场地条件:厂区轮廓规模,地形平坦,自然坡度不大于2 . 5 % ,工程地质良好。
七、厂房形式:厂房和库房合理组合,办公、试验和生活辅助建筑以及部分库房为多层建筑物,其余为单层建筑物。
第3 . 1 . 2 条厂区建设用地,由下列工程设施的用地组成:
一、生产设施,包括冲压、焊接、机械加工、热处理、表面处理、木工、总装配等车间。
二、辅助生产设施,包括工具、机电修理、建筑修理、管修、饭金、回收再生等车间及工房,理化实验室、中心计量室、工业卫生及环境保护监测室等。
三、仓贮运输设施,包括金属材料库、毛胚库、外协件库、成品库、五金杂品库、中心工具库、设备及备件库、油料及化工品库、易燃液体库、建筑材料及耐火材料库、瓶装气体库、危险品库、煤库、汽车修理及汽车库、汽油库等。
四、公用工程设施,包括锅炉房、压缩空气站、配电所、二级加压水泵站、清水池、水塔、循环水设施、废水处理设施等。
五、行政管理和厂区生活服务设施,包括行政办公楼、科技办公楼、电话站、汽车库、自行车棚、警卫室等。
本建设用地指标不含工厂产品小型射击试验靶场的用地。
第3 . 1 . 3 条大口径地面炮厂厂区建设用地指标,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大口径地面炮厂厂区建设用地指标,不宜超过表3 . 1 . 3 规定。
二、155mm 加农榴弹炮厂建设规模增至250门/a 时,单位指标可乘以9 计算;建设规模减至150 /a 时,单位指标值可乘以1 . 2 计算。

第3 . 1 . 4 条当工程项目具体条件和工程设施组成与第3 . 1 . 1 条和第3 . 1 . 2 条所列内容不同时,表3 . 1 . 3 中的单位指标可根据实际增减的内容按下列系数进行调整:
一、当工厂设铸钢车间时,增4 %~7 % ;
二、当工厂设锻造车间时,增2 % ~ 3 . 5 % ;
三、当工厂不设锅炉时,减2 . 5 %一4 . 5 %。
第3 . 1 . 5 条大口径地面炮厂的建筑系数不宜低于30 %。
第四章弹药行业建设用地指标
第一节大口径榴弹弹体装药厂
第4 . 1 . 1 条大口径榴弹弹体装药厂建设用地指标,系按下列技术条件编制:
一、建设规模:按以下三种规模制定:
1 .口径大于或等于100 mm 榴弹弹体螺旋装药厂、装药车间或装药生产线,1 条生产线;
2 .口径大于或等于100mm 榴弹弹体螺旋装药厂、装药车间或装药生产线、2 条及2 条以上生产线;
3 .口径为155mm 榴弹弹体溶注装药厂、装药车间或装药生产线,1 条生产线。
二、生产工艺:采用计算机控制的立式螺旋装药及溶注装药生产工艺。
三、生产协作:炸药、各种辅助材料外协或外购;空弹体由专业厂协作或由本厂机加区供应。
四、生产班制:采用一班制。
五、运输方式:工厂对外运输采用汽车。厂内各建筑物之间的运输主要采用汽车和电瓶车。
六、场地条件:厂区轮廓规整,地形平坦,自然坡度不大于4 % ,工程地质条件良好。
七、厂房形式:有爆炸危险的工房及库房皆为单层、单跨建筑,部分辅助生产工房为单层、两跨建筑。
第4 . 1 . 2 条厂区建设用地,由下列工程设施的用地组成:
一、生产设施
螺旋装药包括装药装配工房、空弹体库、炸药转手库、成品转手库等。溶注装药包括炸药库及称药工房、弹体准备溶注药口部加工工房,X 射线照相检验最终加工工房、清理工具及退药工房、帽口药粉碎工房,试制工房及试验场、成品转手库等。
二、辅助生产设施:包括工具、机修、电管修、木箱工房、实验室、材料库、润滑油及液体燃料库、废水处理站、工作服洗涤间等。
三、公用工程设施,包括锅炉房、变电所、压空站、给水建(构)筑物等。
四、行政管理和厂区生活服务设施,包括办公室、生活辅助间等。
第4 . 1 . 3 条大口径榴弹体装药厂建设用地指标,不宜超过表4 . 1 . 3 规定。
第4 . 条当工程项目的工程设施组成与第4 . 1 . 2 条所列内容不同时,表4 . 1 . 3 中的单位指标值可根据实际增减的内容按下列系数进行调整:
一、当工厂不设锅炉房时,减2 . 0 % ;
二、当工厂不设润滑油及液体燃料库时,减1 . 5 % ;
三、当工厂不设试制工房及试验场时,减2 . 5 % ;
四、当工厂不设工具、机修、电管修、木箱工房、工作服洗涤间、实验室、材料库、压空站等辅助设施时;减10 . 5 % ;
五、当工厂设编批库时,增11 . 0 %。

第4. 1 . 5 条大口径榴弹弹体装药厂的建筑系数不宜低于7 %。
第五章炸药行业建设用地指标
第一节粉状铁梯炸药厂
第5 . 1 . 1 条粉状按梯炸药厂建设用地指标,系按下列技术条件编制:
一、建设规模:年产量为5000一8000t 的粉状钱梯炸药。
二、生产工艺:采用低温、轻陀混药生产工艺。
三、生产协作:硝酸按、梯恩梯、木粉、食盐、包装纸、塑料纸、纸箱外协。
四、生产班制:主要生产车间采用两班制,其他部门为一班制。
五、运输方式:工厂对外运输采用汽车;厂内各建筑物之间主要采用手推车。
六、场地条件:厂区地形平坦,自然坡度不大于3 % ,工程地质条件良好。
七、厂房形式:有爆炸危险的工房及库房一般采用单层单跨建筑,有高位药室的工房为双层单跨建筑,辅助生产工房及库房为单层单跨建筑。
第5 . 1 . 2 条厂区建设用地由下列工程设施组成:
一、生产设施,包括硝酸钱粉碎、干燥工房、梯恩梯粉碎、称量工房、混药工房、混药及返工品处理工房、装药包装工房、卷纸管工房、废水处理工房、成品转手库、梯恩梯转手库、硝酸按库等。
二、辅助生产设施,包括机修工房、理化室、辅助材料库等。
三、公用工程设施,包括锅炉房、变电所、给水建(构)筑物等。
四、行政管理和厂区生活服务设施,包括办公室、食堂、浴室、汽车库等。
第5 . 1 . 3 条粉状按梯炸药厂建设用地指标,不宜超过表5 . 1 . 3 规定。

第5 . 1 . 4 条当工程项目的工程设施组成与第5 . 1 . 2 条所列内容不同时,表5 . 1 . 3 中的单位指标值可根据实际增减的内容按下列系数进行调整:
一、当工厂不设锅炉房时,减3 %;
二、当工厂不设机修设施时,减3 %;
三、当工厂不设辅助材料仓库时,减3 %;
四、当工厂不设硝酸按库时,减7 % ;
五、当工厂不设成品转手库时,减7 %。
第5 . 1 . 5 条粉状铰梯炸药厂的建筑系数不宜低于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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