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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变电所建设用地指标
2008-06-30 信息来源:国土资源部

第二篇    变电所建设用地指标

 

     

 

变电所建设用地指标 ,是根据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 关于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指标的几点意见 1987 国土[建 )字第144 号)和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 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编制工作暂行办法 1989 】国土[建 字第169 号)的要求,按照国家计委 一九八九年建设工期定额、建设用地定额指标制订修订计划 (计综 1987 2390 号)的安排,由电力工业部负责主编,具体由电力部电力规划设计总院会同西北、东北电力设计院、江苏省电力设计院、北京供电局设计院共同编制的。

 

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人的调查研究,收集了大量资料,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从国情出发、根据变电所项目的特点。对收集到的资料进行了分析测算,总结了项目建设用地的经验教训,多次征求全国各有关部门、单位及专家的意见,最后由我部组织召开了全国审查会议,会同各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建设用地指标共分四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合理和节约用地的基本规定、变电所所区用地指标建设用地计算统一规定等。

 

本建设用地指标系初次编制,在施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结合工程实践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及有关资料函寄电力部电力规划设计总院(邮政编码:100011 ,地址:北京安德路65 号)和国家土地管理局建设用地司(邮政编码:10081 ,地址:北京西直门外大柳树21 号),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

一九九七年七月十八日

 

 

第一章总则

 

1 . 0 . 1条为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对电力工程建设用地的科学管理,适应建设需要,提高土地利用率,制定本建设用地指标。

 

1 . 0 .2 条本建设用地指标是编制和审批变电所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项目建设用地规模的依据;是编审初步设计文件,核定和审批建设用地面积的尺度。

 

1 . 0 . 3 条本建设用地指标适用于电压等级为35 63 110 220 330 sookV 的变电所工程项目。超过原规划容量的改扩建变电所可参照执行。

 

1 . 0 . 4 条变电所的建设,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和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从全局出发,正确处理变电所用地与农业用地和城镇规划等的关系,切实做到科学、合理、节约用地。

 

1 . 0 . 5 条变电所的建设用地,除执行本建设用地 指标 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合理和节约用地的基本规定第2 . 0 . 1 条变电所所址选择,应坚持合理和节约用地的原则,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2 , 0 . 2 条变电所的建设用地,应根据所址土地的性质和所需数量以及可能引起的社会影响,进行多方案比较确定,在初步设计中,应采取合理、节约用地的措施,从技术、经济方面论证用地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2 . 0 . 3 条技术经济合理的条件下,变电所应积极采用有利于节约用地的先进设备和生产工艺流程。

 

2 . 0 . 4 条变电所的建设用地,应根据批准的规划容量,统筹规划、远近结合、合理布置。分期建设时,建设用地应分期征用。所区总平面应充分利用地形,因地制宜地进行布置,做到合理紧凑,减少死角空地。

 

2 . 0 . 5 条改、扩建工程应充分利用现有场地和生产、交通、生活设施,减少新征地面积。

 

2 . 0 . 6 条在满足防火、防爆、卫生、工艺流程的要求以及方便管理的条件下,辅助生产和附属建筑宜按功能采用联合布置、成组布置和多层建筑。架空管线宜集中共架布置,埋地管线宜共沟布置,架空建(构)筑物下的有效空间应充分利用。

 

2 . 0 . 7 条变电所的公用工程、交通运输、生活服务以及辅助附属生产设施,应充分利用当地已有的设施,或与有关部门统筹安排建设,扩大社会化协作范围,减少变电所的组成项目。

 

2 , 0 . 8 条所前区的用地面积应按规划容量严格控制;220kV 及以下电压等级的变电所,不宜单独设立所前区。

 

2 . 0 . 9 条所区绿化应充分利用房前房后、道路两侧、地下管线地面等空地、边角地,不应专为绿化增加用地。

 

2 , 0 . 10 条所区土石方量应在本工程内达到挖填量基本平衡。当不能平衡时,土石方的取、弃土场不得占用耕地,并应控制其占地面积。

 

第三章变电所所区用地指标

 

第一节    35kV 变电所所区用地指标     

 

3 . 1. 1 35kV 变电所所区用地指标,不应超过表3 . 1 . 1 的规定。

 

 

3 . 1 . 2 条当35kV 变电所的实际技术条件与表3 . 1 . 1 的技术条件不同时,所区用地应按表3 . 1 . 2 的规定进行调整。

 

 

第二节    63kv变电所所区用地指标

 

3 . 2 . 163kv变电所所区用地指标,不应超过表3 . 2 . 1的规定。

 

 

3 . 2 . 2条当63kv变电所的市级技术条件与表3 . 2 . 1 的技术条件不同时,所区用地应按表3 . 2 . 2的规定进行调整。

 

 

第三节    110kV 变电所所区用地指标

 

3 . 3 . 1 110kv 变电所所区用地指标,不应超过表3 . 3 . 1 的规定

 

 

 

 

 

 

 

 

3 . 3 . 2 条当110kv 变电所的技术条件与表3 . 3 . 1 的技术条件不同时,所区用地应按表3 . 3 . 2 规定的技术条件和面积指标进行调整。

 

 

第四节    220kv 变电所所区用地指标

 

3 . 4 . 1 220kV 变电所所区用地指标,不应超过按表3 . 4 . 1 的规定。

 

 

3 . 4 . 2 条当 220kv 变电所的技术条件与表3 . 4. 1 的技术条件不同时,所区用地应按表3 . 4 . 2 规定的技术条件和面积指标进行调整。

 

 

第五节    330kV 变电所所区用地指标

 

3 . 5 . 1 330kv 变电所所区用地指标,不应超过表3 . 5 . 1 的规定

 

 

3 . 5 . 2 条当 330kv 变电所的技术条件与表3 . 5. 1 的技术条件不同时,所区用地应按表3 . 5 . 2 规定的技术条件和面积指标进行调整。

 

 

第六节    500kV 变电所所区用地指标

 

3 . 6 . 1 500kv 变电所所区用地指标,不应超过表3 . 6 . 1 的规定

 

 

3 . 6 . 3 条当 500kv 变电所实际的技术条件与表3 . 6 . 1 的技术条件不同时,所区用地应按表3 . 6 . 2 的规定进行调整。

 

 

第四章建设用地计算统一规定

 

4. 0 . 1条变电所所区用地指标按所区围墙中心计算。

 

4. 0 . 2条所区外附加用地以围墙轴线外1 . 5 ~ 2 . 0m 计算面积,有挖填方时,应按实际要求计算面积。

 

4 . 0 . 3 条所外工程用地面积,应根据地形、地质情况,按有关规定和设计图纸计算用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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