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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 露天矿、露天矿区辅助企业部分
关于批准发布《煤炭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露天矿、露天矿区辅助企业部分 》 的通知
建标 〔1998 〕55 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委(计经委)、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计划单列市建委、计委、土地({国土)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竹理局:
根据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 《 关于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指标的几点意见 》 ( 〔1987 〕 国土[建] 字第144 号)和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编制工作暂行办法)( 〔1989 〕 国土[建 〕 字第169 号)的要求,按照国家计委 《 一九八八年建设工期定额、建设用地定额指标制订修订计划 》 (计综 〔1987 〕2390 号)的安排,由煤炭工业部负责编制的 《 煤炭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 露天矿、露天矿区辅助企业部分 》 业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为全国统一的建设用地指标予以发布,自1998 年 6 月1 日起施行。本建设用地指标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其具体解释工作,由煤炭工业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土地管理局
一九九八年三月十九日
编制说明
《煤炭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 露天矿、露天矿区辅助企业部分》(以下简称“建设用地指标”) ,是根据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 《 关于印发<关于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指标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 ( 〔1987 )国土[建 〕 字第144 号)和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 《 关于印发<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编制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1989 )国土[建 〕 字第169 号)的要求,按照国家计委《 一九八八年建设工期定额建设用地定额指标制订修订计划 》(计综 【1987 】2390 号)的安排,由我部负责主编,具体由煤炭工业部沈阳设计研究院编制的。
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深人调查研究,对我国大部分露天煤矿、部分金属露天矿建设用地情况和存在问题进行了认真总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政策,坚持科学、合理和节约用地的原则,多次征求了各有关部门,单位及专家的意见,最后由我部召开了全国审查会议,会同各有关部门审查定稿。本建设用地指标共分四章:总则、合理和节约用地的基本规定、露天矿建设用地指标、露天矿区辅助企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一个附录。
本建设用地指标系初次编制,在执行过程中,请各有关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煤炭工业部沈阳设计研究院(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先农坛路12 号,邮政编码: 110015 )和国家土地管理局建设用地司(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外大柳树路21 号,邮政编码:l 00 81 ) ,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
一九九七年四月
第一章总则
第1 . 0 . 1条为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对建设用地的科学管理,提高土地利用率,适应煤炭工业露天矿、露天矿区辅助企业工程项目建设的需要,制订本建设用地指标。
第1 . 0 . 2 条本建设用地指标是编制和审批煤炭工业工程项目露天矿、露天矿区辅助企业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项目建设用地规模的依据;是编审初步设计、核定和审批建设项目用地面积的尺度。
第1 . 0 . 3 条本建设用地指标适用于煤炭工业新建露天矿、露天矿区辅助企业工程项目。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露天矿建设用地指标内容包括生产、辅助生产、公用工程、行政管理与服务设施等项目建设用地。露天矿区辅助企业建设用地指标内容包括:机修厂、油库、总仓库、汽车队与保养场、消防站、地质勘探队、中心试验站、环境监测站、行政与服务设施的建设用地。
第1 . 0 . 4条新建露天矿、露天矿区辅助企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和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正确处理工业与农业用地的关系,切实做到科学、合理和节约用地。第1 . 0 . 5 条新建露天矿、露天矿区辅助企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除执行本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合理和节约用地的基本规定
第2 . 0 . 1 条新建露天矿、露天矿区辅助企业工程项目,应根据煤炭行业发展需要,综合考虑矿产资源、土地、动力及市场等条件,确定经济合理的建设规模。
第2 . 0 . 2 条场(厂)址选择应满足工程项目建设的需要,并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可利用荒地、劣地的,不应占用耕地和经济效益高的土地。
第2 . 0 . 3 条场地选择和地面布置,应遵守水土保持的有关技术规定。重视保护土地资源,防止水土流失。
第2 . 0 . 4 条在边坡稳定的条件下,采掘场应采用较小的地表境界,排土场应采用最大排弃高度时的地表境界;在煤层底板稳定且具有内排条件时,应于采掘场采空区优先设置内部排土场。采掘、排弃在有条件时及终止后应按 《 土地复垦规定 》 进行土地复垦与恢复利用。
第2 . 0 . 5 条歼石、废碴应综合利用,研石、废碴的排弃应尽量选择在洼地、劣地、荒地以及塌陷坑等地进行。
第2 . 0 . 6 条新建露天矿,应依靠科技进步,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缩短工艺流程,减少建设用地面积
第2 . 0 .7 条分期建设的项目用地,应远期与近期相结合,统筹规划,分期征用。近期建设用地应合理集中,远期发展建设用地可预留在场(厂)外。当远期与近期工程在生产流程、运输要求有密切联系,确需预留在场(厂)内的用地,亦应严格控制。
第2 . 0 . 8 条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充分利用现有的场地和设施,尽量减少新征用地面积。
第2 . 0 . 9 条露天矿、露天矿区辅助企业工程项目建设,应贯彻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扩大公用工程设施的协作范围,减少建设项目组成,避免重复建设。
第2 . 0 . 10 条场(厂)区建(构)筑物和运输线路,宜按照生产工艺和物料流程,充分利用地形、地势合理集中布置。对生产联系密切的车间、仓库和辅助建筑物,在满足生产使用和符合安全、卫生条件下,宜建设联合厂(库)房或多层厂(库)房,提高建筑利用系数。
第2 , 0 . 11 条场(厂)区通道宽度应根据使用功能计算确定。在符合安全的条件下,架空管线宜集中共架布置,埋地管线宜共沟布置。
第2 . 0 . 12 条露天矿、露天矿区辅助企业工程项目建设,应合理选择运输方式,露天矿内部运输宜以无轨运输为主。当经过技术经济比较论证后,必须采用铁路运输时,场(厂)区铁路线路的布置,应尽量减少被铁路曲线分割不能充分利用的土地。
第2 . 0 . 13 条露天矿、露天矿区总平面布置应做多方案比较,从技术经济方面论证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合理性。
第三章露天矿建设用地指标
第3 . 0 . 1 条露天矿建设用地指标,系按下列条件编制:
一、露天矿规模按表3 . 0 . 1 所列设计生产能力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

二、建设用地指标按先进生产工艺(即除单斗 ― 铁道以外的工艺)确定;
三、采掘场建设用地指标按单位采剥量确定,排土场建设用地指标按单位剥离量确定;
四、排土场排弃总高度按不低于86m 确定;
五、采掘场、排土场以初设达产年末境界为计算用地,界外安全距离没有考虑在内;
六、铁路、道路和胶带输送机道用地的计算,按有关规范规定执行;
七、建(构)筑物用地按外墙散水边缘计算;八、自然地形平均坡度按不大于4 %条件确定。
第3 . 0 . 2 条露天矿建设用地,由下列设施用地组成:
一、生产设施,主要包括采掘场、排土场、地面防排水、矿山运输及选煤厂以外的粗碎、转载、储存、筛分、装运等地面生产系统工程;
二、辅助生产设施,主要包括机修厂、仓库、油库、组装场等;
三、公用工程设施,主要包括供配电、供水(生活、消防)、供热及供暖等;
四、行政管理与服务设施,主要包括露天矿、段办公,生产调度、集控监测、计算机管理等设施。
第3 . 0 . 3 条露天矿采掘场用地指标不宜超过表3 . 0 . 3 的规定。

第3 . 0 . 4 条露天矿排土场用地指标不宜超过表3 . 0 . 4 的规定。


第3 . 0 . 5 条露天矿的辅助生产设施、公用工程设施及行政管理与服务设施用地指标不宜超过表3 . 0 . 5 的规定。
第3 . 0 . 6 条当工业场地所处自然地形平均坡度大于4 %时,用地面积可按附录地形调整系数进行合理调整。

第四章露天矿区辅助企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第4 . 0 . 1 条露天矿区辅助企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系按下列条件编制:
一、矿区规模划分为>30 一60 、>20 一30 、>10 一20 、廷10Mtla 四种规模。
二、矿区辅助企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按矿区可行性研究报告、矿区总体设计达产时的位置进行计算。
三、矿区辅助企业间的铁路、道路和胶带输送机道等建设用地没有计算在内。
四、建(构)筑物用地,按外墙散水边缘计算。五、矿区辅助企业厂(库、站)的工业场地,按围墙(或刺网)中心线计算。六、自然地形平均坡度,按不大于4 %条件确定。
第4 . 0 . 2 条矿区辅助企业厂(库、站)的主要设施组成宜按表4 . 0 . 2 的规定设置。
第4 . 0 . 3 条矿区辅助企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不宜超过表4 . 0 . 3 的规定。
第4 . 0 . 4 条当工业场地所处自然地形平均坡度大于4 %时,用地面积可按附录地形调整系数进行合理调整。


附录
地形调整系数
当工业场地位于自然地形平均坡度大于4 %而影响场地总平面布置时,其用地面积可按下表地形调整系数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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